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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民智通: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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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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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

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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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5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

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福田区侨

香路恒邦置地大厦 26 层会议室召开。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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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130,609,893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467%,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人,所持股份总

数 123,848,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9571%。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总数 6,761,893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2)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公司《关于召

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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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555,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3%;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555,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3%;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555,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3%;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555,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3%;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707,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940%;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8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5.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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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555,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3%;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 《关于董事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707,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940%;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关联股东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创

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23,848,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707,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940%;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8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7. 《关于监事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555,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3%;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8. 《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555,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3%;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707,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940%;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8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 《关于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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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555,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3%;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 《关于 2022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9,959,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022%;

反对 650,1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9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11,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54%;反对 650,1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1.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555,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3%;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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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徐志豪




                                             经办律师:

                                                          徐     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