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见证公
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
法律意见书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经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述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
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12月15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2-
法律意见书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总数 124,476,026
股,所代表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583%,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总数
123,848,000 股,所代表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9571%。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代表股份总数 628,026
股,所代表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2)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公司《关于召
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3-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447,5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71%;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99,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5.4620%;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4.53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洪蛟
经办律师:
徐 婵
202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