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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30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知恒前海 法意字 第 006 号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
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
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
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
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假设,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
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3月23日。
    2023年3月1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青岛丰启环保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增加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公司核查,青岛丰启直接持有公
司6.45%的股份,实际控制公司25.11%的股份,其具备提出临时提
案的资格。本次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2023年3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公告了《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增加临时提案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和2023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年3月29日下午15:30,本次股东大会于山东省龙口市龙
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匡文明主
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6人,所代表股份合计40,620,326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6.545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为0人,所代表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0%。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40,620,326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6.54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
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董事
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中列明,并于2023年3月14日和2023年3月18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
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相
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
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
决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40,595,6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92% ; 反 对 24,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95,62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82%;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40,595,6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92% ; 反 对 24,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95,62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82%;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盘文礼                            刘爽



                                 经办律师:

                                                 林绮琪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