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1-28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上海欧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蓝”)
以及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臻乔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乔时装”)出售所持
有的部分阿玛尼存货及相关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交易标的”),有利于整合资源,
优化公司运营品牌结构,改善公司现金流,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及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上海欧蓝及臻乔时装本次出售交易标的事项。
二、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的需要。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
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公允合理,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补充确认及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 红 王新安 王焕然 葛 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