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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2-0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董事长延期增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由于受国内金融行业去杠杆、金融监管新政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公司资金流动性较为紧张。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及控股股东一直积极筹划股权
转让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宜,由于涉及信息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已构成内幕信息。王磊先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增持期间涉及内幕信
息的敏感期,故其未能够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本着诚信原则,
王磊先生决定延期履行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长期限为 3 个月,增持公司股票期
间顺延至 2019 年 3 月 6 日。除此之外,原增持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增持
计划延期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黄
裕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
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履职
能力和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补选黄裕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并且同意董事会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黄裕雄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聘任黄裕
雄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黄裕雄先生的聘任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   红           王新安            王焕然           葛   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