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解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事项的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解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 红 王新安 王焕然 葛 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