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19-05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伟业”)于近日收到广 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坪山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 粤 0310 执 906 号之三》。由于天鸿伟业与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发融资租赁”)其他案由合同纠纷一案,坪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 书》及其之一和之二请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协助 将被执行人天鸿伟业持有的 6,523,898 股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的冻结变为可售冻结,并在三十个交易日内以“集中竞价” 方式强制变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扣减相关税费后直接划转至法院执行账户。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由天鸿伟业质押贷款被法院司法强制处置导致其被动减 持股份事项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 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涛西 街 36 号 612 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322313085E。 法定代表人:张威 被执行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801-5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584487317G。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执行人: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完成的公告 街 21 号 新 大 都 饭 店 2320 房 间 ( 德 胜 园 区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1027475292362。 法定代表人:叶圣珉 上述当事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以下简称“广州公证处”) 作出的(2018)粤广广州第 136658 号公证债权文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41,429,511.11 元(人民币, 下同),支付公证费 81,374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 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具体数额为准)承担本案执行费 108,911 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等,以上各项暂计 41,619,796.11 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向两位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财产报告令等材料,由于两被执行人仍未按前述法律文书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天鸿伟业所持有的赫美集团共计 6,523,898 股股票。因 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本院遂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依法裁 定暂以 41,619,796.11 元为限强制变卖上述股票。由于被执行人天鸿伟业系赫美 集团的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结合赫美集团的总股本数和股票已减持情况,本院分 批向被执行人天鸿伟业证券开户营业部:广发证券广州昌岗中路证券营业部第一 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变卖 2,439,300 股,营业 部实际处置 2,439,293 股,剩余 7 股属于零碎股无法处置;2019 年 1 月 16 日, 本院第二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广发证券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变卖 2,660,700 股,营业部实际处置 2,386,068 股(含第一次剩余未处置 7 股),剩 余 274,639 股因赫美集团筹划重组停牌导致规定期限内无法处置。上述两次变卖 股票所得款合计 35,243,836.59 元已划拨给了申请执行人。2019 年 3 月 18 日, 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书面核算一致,本案执行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双倍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公证费合计 44,773,166 元,扣减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的 变卖款 35,243,836.59 元,剩余 9,529,330 元应继续执行。2019 年 3 月 20 日, 本院第三次向广发证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以 9,641,700 元为限以“集中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完成的公告 竞价”方式强制变卖 1,698,537 股(含第二次未处置的 274,639 股),营业部实 际处置 522,304 股,变卖所得款 9,641,700 元,剩余 1,176,233 股无须处置。变 卖所得款项在扣除执行费 112,370 元后,剩余 9,529,330 元已划拨给了申请执行 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基于广州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广州第 136658 号公证债权文书所享有的债权 44,773,166.59 元已全部得到清偿,执行 费 112,370 元已足额扣缴,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因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天鸿伟业所持有的赫美集团股份剩余无须 继续处置的 1,176,233 股股票应当予以及时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 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至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天鸿伟业所持有的赫美集团股票的冻结。 (二)广州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广州第 136658 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 天鸿伟业被动减持及股份解除冻结情况 1、 被动减持情况 股东 减持 减持股数 减持均价 成交金额 占总股 减持时间 名称 方式 (股) (元/股) (元) 本比例 2018-12-17 498,418 7.88 3,926,897.04 0.094% 2018-12-18 372,016 8.10 3,013,859.96 0.070% 2018-12-19 285,459 7.95 2,270,430.46 0.054% 天鸿 2018-12-20 223,725 7.84 1,754,056.28 0.042% 伟业 集中 竞价 2018-12-21 178,267 7.78 1,387,299.26 0.034% 2018-12-24 143,927 7.79 1,121,224.19 0.027% 2018-12-25 117,441 7.75 910,695.09 0.022% 2018-12-26 96,663 7.81 755,196.78 0.018%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完成的公告 2018-12-27 80,128 7.88 631,405.72 0.015% 2018-12-28 66,814 7.59 507,401.44 0.013% 2019-01-02 55,987 7.29 407,945.62 0.011% 2019-01-03 47,108 7.18 338,318.75 0.009% 2019-01-04 39,775 6.64 264,005.28 0.008% 2019-01-07 33,681 7.77 261,701.37 0.006% 2019-01-08 28,592 8.55 244,461.60 0.005% 2019-01-09 24,322 7.68 186,695.67 0.005% 2019-01-10 20,727 7.70 159,597.90 0.004% 2019-01-11 17,691 7.34 129,921.48 0.003% 2019-01-14 15,118 7.21 108,955.43 0.003% 2019-01-15 12,934 7.20 93,124.80 0.003% 2019-01-16 80,500 7.16 576,046.80 0.015% 2019-01-17 393,541 7.08 2,784,616.06 0.075% 2019-01-18 310,471 7.01 2,177,186.71 0.059% 2019-01-21 250,931 6.97 1,748,418.69 0.048% 2019-01-22 206,803 6.99 1,444,743.94 0.039% 2019-01-23 173,192 6.85 1,186,680.20 0.033% 2019-01-24 147,003 6.87 1,010,533.16 0.028% 2019-01-25 126,202 6.81 859,979.10 0.024% 2019-01-28 109,406 6.59 721,126.48 0.021% 2019-01-29 95,652 6.48 620,000.46 0.018% 2019-01-30 84,247 6.98 587,714.20 0.016% 2019-01-31 74,685 5.90 440,641.50 0.01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完成的公告 2019-02-01 66,592 5.51 366,677.00 0.013% 2019-02-11 59,682 5.83 347,723.60 0.011% 2019-02-12 53,736 6.13 329,381.66 0.010% 2019-02-13 48,583 6.25 303,823.75 0.009% 2019-02-14 44,088 6.21 273,700.13 0.008% 2019-02-15 40,146 6.33 253,942.21 0.008% 2019-03-04 36,670 7.06 258,890.20 0.007% 2019-03-05 33,590 7.77 260,994.30 0.006% 2019-03-06 30,848 8.55 263,750.40 0.006% 2019-03-21 126,120 21.41 2,700,229.200 0.024% 2019-03-22 109,943 18.81 2,067,588.058 0.021% 2019-03-25 110,925 17.14 1,901,254.500 0.021% 2019-03-26 102,216 17.42 1,780,602.720 0.019% 2019-03-27 73,100 16.44 1,201,960.000 0.014% 合计 - - 5,347,665 8.40 44,941,399.15 1.013% 注:上述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 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述成交金额总额与坪山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 书》中相关金额的部分差异,系由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收所致。 2、 本次被动减持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被动减持完成前 本次被动减持完成后 持有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无限售条 天鸿伟业 26,951,717 5.106% 26,555,533 5.031% 件股份 3、 天鸿伟业本次司法执行完毕后解除冻结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完成的公告 是否为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第一大 股东 解除冻结股 冻结开始 冻结解除 冻结申请 冻结占公 冻结占其 股东及 名称 数(股) 日期 日期 人 司总股本 所持股份 一致行 比例 比例 动人 天鸿 2018 年 12 2019 年 04 广发融资 否 1,176,233 0.223% 4.429% 伟业 月 10 日 月 03 日 租赁 截止本公告日,天鸿伟业质押给广发融资租赁的 6,523,898 股公司股票已被 司法强制处置 5,347,665 股,剩余 1,176,233 已解除冻结状态,本次解除股份数 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3%,占其本次被动减持完成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 4.429%。本次解除冻结后,天鸿伟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已无处于冻结状态的情况。 三、 累计被动减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天鸿伟业因司法程序被动减持的股份已全部执行完毕,共计 5,347,6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3%。减持均价为 8.40 元/股,累计成交金额 为 44,941,399.15 元。本次减持是坪山法院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处置造成的被动减 持行为,并非主动减持行为。本次全部执行完毕后,天鸿伟仍为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 四、 天鸿伟业被动减持原因 2018 年受公司股价波动影响,天鸿伟业质押给广发融资租赁的股份补仓后 再次触及平仓线,天鸿伟业未及时履行现金补仓或股票质押回购义务。质权人广 发融资租赁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0 月 19 日,坪山法院出具《执行裁 定书(2018)粤 0310 执 906 号之一》,责令天鸿伟业及相关责任人偿还借款本 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 41,619,796.11 元。因天鸿伟业未及时偿还上述债务,广 发融资租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天鸿伟业质押给其的 6,523,898 股股份。 关于本次被动减持的具体内容和进展分别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 2018 年 12 月 19 日、2018 年 12 月 22 日、2019 年 1 月 9 日、2019 年 1 月 19 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2 月 16 日、2019 年 3 月 14 日以及 2019 年 3 月 23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 告。 五、 风险提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完成的公告 1、 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动减持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本次 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 2、 天鸿伟业本次股份被动减持是由于质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质押 股份所致,未产生任何收益。天鸿伟业未提前获悉公司任何重要未披露的信息,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3、 天鸿伟业没有关于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承诺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履 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4、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因司法强制执行而导致的被动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 完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粤 0310 执 906 号之三》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