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28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0-06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
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0,878,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323%。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399,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626%。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479,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7%。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79,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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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50,877,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78,17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年度授信暨提供担保的议
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50,877,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78,17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具体投票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3,579,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78,17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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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担任董事的公司,
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 187,298,100 股,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
四、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和黄晓静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目录
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