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20-05-29
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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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京永专字(2020)第 31022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京
永审字(2020)第 110031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
(一) 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内容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附注十三、所述,贵公司出现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
制之上,以贵公司名义违规对外资金拆借、对外担保的事项,截至目前上述事项
导致贵公司存在大量或有负债义务。
贵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亏损严重,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归属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1,762,324,422.98 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存在大
量逾期未偿还债务。上述债务问题引发贵公司面临较多的诉讼、仲裁及资产冻结,
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仍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以上情况表明贵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虽然贵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2、中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
措施,但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贵
公司上述债务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将导致贵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5、(7)大额资金往来所述,2018 年度贵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与 3 家公司存在没有实际交货的大额预付款项,贵公司均未识别为关
联方;2019 年度贵公司将上述预付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在审计中,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上述大额预付款项的商
业合理性,无法消除我们对贵公司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无法判断贵公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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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上述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
除上述预付款项外,2018 年度、2019 年度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 10 家公司
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贵公司也均未识别为关联方。在审计中,我们未能获取令我
们满意的审计证据以消除我们对贵公司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无法判断贵公司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上述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3、大额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无法估计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5、(6)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所述,2018 年
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尚剩余 26,694.14 万元(本息及相关
费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就资金占用向贵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暨保证书》。截
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可收回性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无法确定贵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
足,因此我们无法对相关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建议。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赫美集团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转让其子
公司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 100%股权应收受让方有信伟业集团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余额 3.92 亿元,该款项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较长时间,
仍未收回,贵公司对该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
上述应收款项的可回收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
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做出调整,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二) 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一)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
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
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所述的事项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
此,我们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了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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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赫美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具体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赫
美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二、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一)强调事项段的详细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注释十三、5(1)所述,因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贵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 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
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
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贵公司财务报表的影
响程度。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
对赫美集团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我们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
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
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三) 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不影响发表审计意见的详细依据
由于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
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
判断上述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编制,仅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赫美集团定期报告审核之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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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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