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7-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签署《赫美万宏基金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签署《赫美万宏基金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优化合伙企业出资结构,
加强投资专业性。本次合伙企业减资及结构调整后,合伙企业将不再纳入合并报
表范围,公司仅对结构调整后的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减少认缴出资可
以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一定程度降低投资风险,减少公司亏损,符合公司发展需
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签署《赫美万宏基金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葛 勇 江泽文 鹿存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