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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赫美: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51%股权被司法拍卖的公告2021-01-05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00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股权
                               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拍卖司法手续及赫美小贷最终交割过户手续
尚未完成。公司通过向法院了解情况获悉,由于执行裁定书尚未发出,本次拍
卖存在可能被中止、撤销等导致拍卖无法继续的风险。因最终成交情况存在不
确定性,本公告“七、重要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中测算小贷拍卖对公司
财务指标影响仅为预估数,最终能否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风险。

     一、 司法拍卖概述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小贷”)为深圳赫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因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之间的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 10 时至 12 月 4 日 10 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公司持有的赫
美小贷 51%股权(以下简称“拍卖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以下简称“本次拍卖”)。

     公司于近日从阿里拍卖网上获悉,本次拍卖被阳江市阿凡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阿凡提科技”)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 200 万元竞得。
公司通过与本次拍卖的买受人联系,获悉其已经收到法院送达的《拍卖成交确认
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拍卖司法手续尚未完成,赫美小贷最终交割过户
手续未完成。公司通过向法院了解情况获悉,由于执行裁定书尚未发出,本次拍
卖存在可能被中止、撤销等导致拍卖无法继续的风险。如上述司法拍卖完成,将
导致公司不再持有赫美小贷股权,赫美小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拍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卖为司法强制处置,不在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本次拍卖情
况公告如下:

     二、 交易对方(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阳江市阿凡提科技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518T4Q86

     3、 住所:阳江市江城区马曹路 86 号三楼

     4、 成立时间:2018 年 1 月 15 日

     5、 法定代表人:黄高钦

     6、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8、 经营范围:承接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网络工程;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安
装:电子产品、电子配件、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公司主要股东:自然人黄高钦持股 100%。

     10、 关于阿凡提科技工商资料均查询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阿凡
提科技与公司、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曾拟增持公司股份,未曾与公司存在相
关利益安排,未曾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的情况。

     11、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查询
阿凡提科技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 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有的 51%股权被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司法拍卖)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3179R

     (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 12 号天安数码城天
祥大厦七层 D1

     (4) 成立时间:2012 年 03 月 27 日

     (5) 法定代表人:李小阳

     (6)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7)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8) 经营范围: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9) 司法处置前后股权结构
                                    处置前                           处置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赫美集团                   51                                0
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44                               44
             李波                      5                                5
         阿凡提科技                    0                               51
             合计                     100                              100


     2、 赫美小贷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350,441,979.33                 100,209,476.67
负债总额                          1,434,875,208.24               1,491,164,483.76
所有者权益总额                   -1,084,433,228.91              -1,390,955,007.09
应收款项总额                       283,823,360.98                  77,324,502.05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57,596,153.93                  6,534,303.59
营业利润                           -544,459,136.94               -306,481,648.45
净利润                             -827,065,061.68               -306,521,778.1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46,344.52                  -1,731,174.02

    注:以上 2019 年度财务数据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赫美小贷的最终处置收益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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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赫美小贷失信被执行情况
 序号          立案时间                                   案号
  1           2020-04-28                       (2020)粤 03 执 2222 号
  2           2020-04-28                       (2020)粤 03 执 2223 号


      经公司查询,赫美小贷存在 2 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具体详见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本次交易为司法强制处置
赫美小贷股权,上述失信被执行信息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4、 赫美小贷涉诉情况
序                          原告/申                     受理法院/仲裁                 涉案金额
               案号                    被告/被申请人                          事由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执行情况
号                            请人                             机关                   (万元)
                                                                                                                      该案件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被告赫
                                                                                                                      美集团归还原告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 万
                                                                                                                      元,被告赫美集团支付原告深圳恒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截止 2019
                                                                                                                      年 8 月 21 日逾期还款罚息 22.16 万元及其后的逾期还款罚息(以
                                                                                                                      1,0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8 月 22 日期按日万分之六计至本金
                                                                                                  一审已判决,赫
                            深圳恒泰   赫美集团、赫美                                                                 付清之日止),以上债务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7 日内付清;
     (2019)粤 0391 民初                               深圳前海合作区   借款合同纠               美智科提起二审
1                           建设工程   小贷、赫美智                                   1,000                           被告赫美小贷对被告赫美智科上述还款义务承担代偿责任;被告赫
     3135 号                                            法院             纷                       诉讼,尚未开庭
                            有限公司   科、王磊                                                                       美智科、王磊对被告赫美集团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
                                                                                                  审理
                                                                                                                      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驳回原告其他请求。本
                                                                                                                      案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合计 8.81 万元由四被告承担。如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赫美智科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
                                                                                                                      审理。
                            中国对外
     (2019)京 02 民初 534   经济贸易   赫美小贷、赫美   北京市第二中级   服务合同纠               已开庭审理,尚      赫美小贷对本案部分金额提起反诉请求,反诉案件已开庭审理,尚
2                                                                                     44,037.33
     号                     信托有限   集团             人民法院         纷                       未判决              未判决。
                            公司
                                                                                                                      本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6 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赫
                            南京甬商
                                                                                                  一审已判决,二      美智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对方 120.55 万元,并自 2019
     (2019)苏 0106 民初   投资担保   赫美智科、赫美   南京市鼓楼区人
3                                                                        追偿权纠纷   120.55      审已开庭,尚未      年 3 月 2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
     12138 号               有限责任   小贷             民法院
                                                                                                  判决。              付清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公司
                                                                                                                      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1.59 万元由赫美智科承担。赫美智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
                                                                                                                  讼,二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2019)苏 0113 民初   南京子雨
                                      赫美智科、赫美   南京市栖霞区人                                             赫美小贷收到管辖终本裁定书,裁定移送至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4   4116 号/(2020)苏     机械有限                                     追偿权纠纷   108.19   尚未开庭审理
                                      小贷             民法院                                                     尚未收到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
    0113 民初 3058 号      公司
    (2019)穗仲案字第                赫美智科、赫美                    民间借贷纠
5                          喻晓雁                      广州仲裁委员会                66.53    已和解              已和解,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申请人共计 665,260.35 元。
    11745 号                          小贷                              纷
                                                                                                                  本案已于 2020 年 9 月 4 号作出民事调解,根据民事调解书:原告
                                                                                                                  石家清分别分六次向被告赫美小贷偿还欠款 6,000 元,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2 月于每月 20 日前偿还 1,000 元;如原告按时足额履
    (2019)粤 0304 民初                               深圳市福田区人   借款合同纠
6                          石家清     赫美小贷                                       0.7      已调解              行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赫美小贷承诺涉案债权债务即行了结,不再
    51608 号                                           民法院           纷
                                                                                                                  主张债权;如未按第一项确定债务履行付款义务,则赫美小贷逾期
                                                                                                                  次日起就第一项确定债务未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
                                                                                                                  费由原告石家清自行负担。
                                                                                                                  本案已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书:被
                                                                                                                  告深圳联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赫美智科、赫美小贷应于本判决生
                                      深圳联金商业                                                                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向原告肖雄偿还借款本金 398.90 万元、罚息
    (2020)粤 0304 民初              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人     借款合同纠            一审已判决,二      43.07 万元(截止 2020 年 4 月 30 日,之后的以 398.9 万元为基数,
7                          肖雄                                                      398.9
    34949 号                          赫美智科、赫美   民法院           纷                    审尚未开庭审理      按照年利率 11.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肖
                                      小贷                                                                        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 4.16 万元由三
                                                                                                                  被告共同负担。
                                                                                                                  本案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书:被告
    (2020)粤 0304 民初              赫美智科、赫美   深圳市福田区人   借款合同纠            一审已判决,二
8                          肖雄                                                      500                          赫美智科、赫美小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向原告肖
    34950 号                          小贷             民法院           纷                    审尚未开庭审理
                                                                                                                  雄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 5.17 万元、罚息 56.5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万元(截止 2020 年 4 月 30 日,之后的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肖雄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 4.99 万元由两被告共同负
                                                                                                                   担。
                                                                                                                   本案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书:被告
                                                                                                                   赫美智科、赫美小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向原告肖
                                                                                                                   雄偿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罚息 34.70 万元(截止 2020 年 4 月 30
     (2020)粤 0304 民初              赫美智科、赫美   深圳市福田区人   借款合同纠            一审已判决,二
9                           肖雄                                                      300                          日,之后的以 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
     34952 号                          小贷             民法院           纷                    审尚未开庭审理
                                                                                                                   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肖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的诉讼费用 3.29 万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深圳联金商业
     (2020)粤 0304 民初              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人     借款合同纠
10                          刘思妍                                                    131.4    已开庭审理          尚未判决
     35189 号                          赫美智科、赫美   民法院           纷
                                       小贷
                                                                                               一审已判决,赫      本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1 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赫
     (2020)粤 0304 民初                               深圳市福田区人   借款合同纠            美小贷提起二审      美小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李庆有支付 2.36 万元,
11                          李庆有     赫美小贷                                       2.36
     23225 号                                           民法院           纷                    诉讼,二审尚未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
                                                                                               开庭                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389 元由赫美小贷负担。
     (2020)粤 1971 民初                               东莞市第一人民   借款合同纠
12                          兰祥俊     赫美小贷                                       8        已开庭审理          尚未判决
     16774 号                                           法院             纷
                            上海殊问
     (2020)沪仲案字第                                                  转让合同纠
13                          投资管理   赫美小贷         上海仲裁委员会                838.87   尚未开庭审理        尚未判决
     2954 号                                                             纷
                            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上海殊问
     (2020)沪仲案字第                                                  转让合同纠
14                          投资管理   赫美小贷         上海仲裁委员会                4,874.29   尚未开庭审理      尚未判决
     2960 号                                                             纷
                            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
     (2020)中国贸仲京                赫美智科、赫美   中国国际经济与   融资合同争
15                          股份有限                                                  1,681.59   尚未开庭审理      尚未判决
     字第 105123 号                    小贷、王磊       贸易仲裁委员会   议
                            公司
     (2020)粤 0304 民初                               深圳市福田区人   金融借款合
16                          施懿佳     赫美小贷                                       5.29       已开庭审理        尚未判决
     51532 号                                           民法院           同纠纷
                                                                                                                   本案已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作出裁决,裁决我方应于本案裁决之日
                                                                                                                   起 30 日内向对方支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 11%
                                                                                                                   自 2019 年 4 月 9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我方向对方支付逾期
     (2019)深国仲受                                                    民间借贷纠
17                          程日进     赫美小贷         深圳国际仲裁院                100        已裁决            付款罚息(罚息按年利率 11%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
     3617 号                                                             纷
                                                                                                                   日止);我方支付对方本案律师费 2 万元及本案其他仲裁费用合计
                                                                                                                   4.67 万元。因案件执行期限届满,赫美小贷未在期限内执行结案
                                                                                                                   被深圳中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已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作出裁决,裁决我方应于本案裁决之日
                                                                                                                   起 30 日内向对方支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400 万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 11.5%自 2019 年 4 月 9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19)深国仲受                                                    民间借贷纠                                我方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罚息(罚息以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8                          曹大善     赫美小贷         深圳国际仲裁院                400        已裁决
     3618 号                                                             纷                                        11.5%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我方支付对方本
                                                                                                                   案律师费 2 万元及本案其他仲裁费用合计 7.97 万元。因案件执行
                                                                                                                   期限届满,赫美小贷未在期限内执行结案被深圳中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本案判决对方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我方偿还贷款本金
                                                                                                                    3.23 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 3.23 万元为基数,
     (2018)粤 0304 民初                             深圳市福田区人   借款合同纠                                   按年利率 24%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计至对方实际履行之日止),
19                          赫美小贷   时应超                                       3.23        已判决
     17558 号                                         民法院           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
                                                                                                                    的债务利息,本案部分诉讼费用合计 321 元由我方负担,1,499 元
                                                                                                                    由对方支付。该案件已执行到账 29,679.90 元。

     (2020)粤 0308 行初
     778 号(彭子豪)/                   深圳市住房公
                                                                                                2 个已二审判决,
     (2020)粤 0308 行初              积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盐田区人                                                2 个已作出二审判决的案件赫美小贷败诉,二审维持原判,肖慧案
20                          赫美小贷                                   公积金纠纷   3           1 个一审已判决,
     1244 号(尹晓丹)/                深圳市人民政   民法院                                                        二审尚未判决。
                                                                                                二审尚未判决
     (2020)粤 0308 行初              府
     1369 号(肖慧)

                                                                                                目前该类批量诉
                                                                                                讼案件中,3,989
                                                                                                个尚在诉前调解
                                                                                                阶段,133 个已立
                                       小贷业务借款   深圳市福田区人   4,659 个批
21   -                      赫美小贷                                                22,826.00   案尚未开庭审        其中 296 个已作出判决,已判决案件中 142 个进入执行。
                                       人             民法院           量诉讼
                                                                                                理,241 个尚未判
                                                                                                决,296 个已判
                                                                                                决;已判决的 142
                                                                                                个进入执行阶段


     注:上述表格中部分涉诉金额因到期还款日无法确认,尚未计入利息和罚息以及违约金等,故与案件的最终涉诉金额有差异;部分案件尚未判决,与最终判决金额尚有差异。赫美

     小贷与石家清案件,经法院调解后,石家清同意分期偿还赫美小贷涉案债务,赫美小贷虽为被告,但无需对该案承担任何损失。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赫美小贷尚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670.25 万元,后
续公司将持续催收上述借款。但因赫美小贷持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存在无力
偿还以上债务的风险,如赫美小贷无法偿还,公司将根据情况计提坏账准备。

     待本次拍卖程序全部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赫美小贷股权,也不再将其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为赫美小贷提供担
保、财务资助以及委托理财的情况,也不存在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5、 代偿相关事项说明

     赫美小贷为公司类金融板块的主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为各资金端开发客户,
协助收集客户的贷款资料,对其进行审核审批,接受委托负责贷款的发放、日常
管理及回收等工作,于此向各借款人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作为提供《借款合同》
项下各项服务的报酬。因业务运营需要,赫美小贷为各资金端机构借款人借款提
供代偿责任。关于赫美小贷代偿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及
2020 年 8 月 31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及《2020 年半
年度报告》。赫美小贷股权被拍卖事项不影响其代偿责任的继续承担。

     四、 本次司法拍卖竞价结果

     根据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拍卖竞价结果》:阳江市阿凡提科
技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T1523于2020年12月0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项目公开竞
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人民币2,000,000元。在网
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
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司法拍卖依据为深圳中院出具的(2019)粤03执1455号之一《执行裁定
书》,执行裁定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51%股权
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五、 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本次交易为司法强制处置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其
他安排,处置款项将根据司法程序转入深圳中院账户,用于执行公司所欠与浙商
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债权人的剩余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六、 赫美小贷 51%股权被司法拍卖的原因

     2017年10月16日,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 协议编号为【584500】
浙商银综授字(2017)第98765号),约定浙商银行向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人
民币2亿元的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止。为确
保上述授信协议能够切实履行,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
且由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该授信协议下提供连带清偿保
证责任。

     公司与浙商银行依据上述授信协议,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和2017年11月14
日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编号为【20926000】浙商银借字(2017)第98765号)、
(协议编号为【20926000】浙商银借字(2017)第00089号),约定借款金额分别
为人民币1.5亿元、0.5亿元,合计2亿元。借款期限分别于2018年10月26日及2018
年11月15日到期。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2018年7月,浙商银行因公司涉诉且名下部分资产已被相关法院予以查封、
冻结。根据上述所签订的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浙商银行向深圳中院申请财产保全
并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27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达成调解,深圳中院出具了(2018)粤03
民初3335号《民事调解书》。各方确认,公司将根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偿还
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义务。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履行《民事调
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浙商银行于2020年2月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处置因本案被
冻结的赫美小贷51%股权,第一次拍卖因办案需求撤拍后于2020年10月30日再次
挂拍。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就撤拍事项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赫美
小贷51%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2020年3月,公司收到浙商银行的《债权转让通知》,获悉浙商银行已将其对
公司2亿元债权转让至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瓯”),具
体 详 见 公 司 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 登 载 于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25)。

       七、 重要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 本次拍卖事项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后续存在拍卖无法继续
的可能性。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本次拍卖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2、 本次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股权被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
营产生影响。

     3、 待本次司法拍卖完成,公司将不再持有赫美小贷股权,赫美小贷将不再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赫美小贷的剥离将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降低公司的负
债规模,同时由于赫美小贷的收入规模较小,赫美小贷的剥离对公司的营业收入
规模的影响极小,有利于公司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聚焦主营业务,恢复正常的
生产运营。本次司法拍卖完成后,根据赫美小贷2020年11月30日的财务情况测算,
赫美小贷自2016年1月1日开始纳入公司合并范围,购买日净资产为17,123.46万
元,2016年至2020年11月,赫美小贷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87,555.81万元,累计净
利 润 为 亏 损 156,694.99 万 元 , 截 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 , 赫 美 小 贷 净 资 产 为
-139,571.53万元,赫美小贷历年主要经营成果如下:
 年度              计提减值损失       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016 年度             7,062.55      3,898.11         1,988.04
 2017 年度            15,872.72      5,074.54         2,588.02
 2018 年度            80,430.16     -51,832.92      -26,434.79
 2019 年度            55,593.83     -82,706.51      -42,180.32
 2020 年 1-11 月      28,596.55     -31,128.21      -15,875.39
 合计                187,555.81    -156,694.99      -79,914.44

     按持股比例51%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71,181.48万元,购买赫
美小贷51%股权形成商誉7,842.04万元,于2018年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商誉
净值为0,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200.00万元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自购买
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商誉之和-71,181.48万元,形成的差额
71,381.48万元计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收赫美小
贷670.25万元预计无法收回,预计需计提坏账准备670.25万元,综合预计对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损益的影响约为70,711.23万元,预计增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70,711.23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由于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拍卖司法手续尚未完成,赫美小贷
最终交割过户手续未完成,预计此次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产生
影响。2021年度,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拍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但由于执行裁定书尚未发出,本次拍卖存在可能被中止、撤销等导致拍卖无法继
续的风险,最终成交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数据将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4、 公司通过与本次拍卖的买受人联系,获悉其已经收到法院送达的《拍卖
成交确认书》。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拍卖司法手续尚未完成,赫美小贷最终交割
过户手续未完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5、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