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1-2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为进一步方便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
来审计的需要,拟变更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
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拟聘任的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合伙)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
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葛 勇 江泽文 鹿存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