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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赫美: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2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为保证公司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综合考虑公司审计事项和程序
的复杂性,结合年审时间安排等因素,拟变更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众华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拟聘任的众
华所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能够遵
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
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众华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众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葛   勇                 江泽文                     鹿存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