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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赫美: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2022-01-0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2-00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全资子公
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赫美商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 03 破 617 号之三、(2021)粤 03 破 616 号
之三《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确认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赫美商业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全资子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一)惠州浩宁达

     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裁定受理惠州浩宁达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
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
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22)。

     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中院召开惠州浩宁达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关
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破 617 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惠州浩宁达重整程
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14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二)赫美商业

     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裁定受理赫美商业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深
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
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22)。

     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中院召开赫美商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
议表决通过了《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
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破 616 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商业重整程序,
具 体 内 容详 见 《关 于 法 院 裁 定 批 准 全 资 子 公 司 重 整 计 划 的 公 告》( 公 告 编
号:2021-149)。

     二、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惠州浩宁达

     深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惠州浩宁达申请本
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案申请费 30 万元,从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赫美商业

     深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赫美商业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的标准,根据该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赫美商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业申请本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本案申请费 30 万元,从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 全资子公司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重整计划》的执行显著改善了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的财务状况,改善
了全资子公司和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
解以及投资人的支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2、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重整将对公司 2021 年度期末净
资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
度报告为准。

     四、 风险提示

     1、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 2020 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
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
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六)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
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
司 2021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1
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
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的信息均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