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2022-01-05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赫美
股票代码:00235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 1888 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2 年 01 月 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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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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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赫美
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上市公司
环城农商行/信息披
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露义务人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实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从而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由 10.96%被动稀释至
4.4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变动而公告的《深圳赫美集团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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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 1888 号
法定代表人 洪秋冰
注册资本 1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07-30
营业期限 2013-07-30 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201072277172X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发放人民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参与货币市场;从事同业拆借;代
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代理
买卖基金、信托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外汇
存贷款业务、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和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范围详见《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许可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 1888 号
主要股东:
所占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
1 吉林市东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1,400 9.5000
2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8.3333
3 吉林市欣达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8.3333
4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900 8.2500
5 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900 8.2500
4
6 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5,260 4.3833
7 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000 4.1667
8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 4.1667
9 北京富海安邦投资有限公司 4,900 4.0833
10 吉林市福郡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860 4.0500
11 其他股东 43,780 36.48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国家或地区居
留权
洪秋冰 无 男 中国 董事长 吉林市 无
付亚辰 无 男 中国 董事 长春市 无
田荣义 无 男 中国 董事 吉林市 无
蔡建领 无 男 中国 董事 苍南县 无
云航 无 男 中国 董事 长春市 无
于潇 无 男 中国 董事 吉林市 无
王笑坤 无 男 中国 董事 吉林市 无
杨海洋 无 女 中国 董事 长春市 无
刘春苗 无 女 中国 董事 吉林市 无
李航 无 男 中国 监事 吉林市 无
张杨 无 男 中国 监事 吉林市 无
刘颖 无 女 中国 监事 吉林市 无
于文利 无 男 中国 监事 吉林市 无
蔡造金 无 男 中国 监事长 吉林市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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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裁定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简称“重整计划”),终止赫美集团的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以公司总股本 527,806,548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约
14.84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783,447,973 股股份,转增
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527,806,548 股增至
1,311,254,521 股。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
行分配和处理。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原因为《重整计划》的执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 10.96%被动减少至 4.4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
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协议或安排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将按照《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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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赫美集团出资人权益调整,将部分转增股份用于清偿
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引进重整投资人,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
被动减少,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本次根据《重整计划》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共计转增 783,447,973 股,
转增后,赫美集团总股本由 527,806,548 股增至 1,311,254,521 股。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赫美集团 57,842,310 股人民币普
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9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赫美集团 57,842,310 股人民币普通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1%。
三、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股份性质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持股比例
(股) (股)
无限售条件 无限售条件
环城农商行 57,842,310 10.96% 57,842,310 4.41%
股份 股份
注:上述权益变动股份均属于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赫美集团股份不存在质押、冻
结、限售等任何权利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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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
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赫美集团股
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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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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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五、《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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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洪秋冰
202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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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 上 市 公 司 所 在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市
司 地
股票简称 *ST 赫美 股票代码 00235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吉林省吉林市
称 份有限公司 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 有 无 一 致 行 动
有□ 无■
量变化 比例下降■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人是否为上市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是□ 否■
公司实际控制
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57,842,310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10.96%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变动数量:0 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变动比例:6.55%
权益的股份及变动
变动后持股数量:57,842,310 股
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4.4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
权益的股份变动时 方式:因上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从而总股本增加,导致
间及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由 10.96%被动稀释至 4.41%。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的在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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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是□ 否■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否■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为执行重整计划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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