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上期非标事项 在本期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情况的 专项说明 众会字(2022)第 03732 号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 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众会字(2022) 第 0323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赫美集团上期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由众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众会字(2021)第 04237 号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要求,我们对上期非标事项在 本期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具体内容 1、如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 (1)如财务报表附注 13.3.7 大额资金往来所述,2018 年度赫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向 3 家公司支付大额预付款,赫美集团没有将该 3 家公司识别为关联方,2019 年度赫美集团 将上述预付款项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除上述预付款项外,赫美集团 及下属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赫美集团均未识别为关联方。由于我们未能 获取令我们满意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往来及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从而消除我们对赫 美集团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赫美集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往来 余额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上述款项的可收回性。 1 (2)如财务报表附注 13.3.6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所述,2018 年赫美集团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 273,539,606.91 元(本息及相关费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就资金占用向赫美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暨保证书》。如财务报表附注 12.1.4 所述,2021 年 4 月 29 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赫美集团其他债权人签订协议,其他债权人以豁免赫美集 团债务的方式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所欠赫美集团全部款项,至此,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对赫美集团不再有资金占用。截止本报告日,我们无法确认上述代偿协议是否会在未来 重整过程中被撤销,我们也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的偿还能力,进而确定上述资金占用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损失。 (3)如财务报表附注 11 承诺及或有事项、附注 13 其他重要事项所述,赫美集团以前 年度出现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以赫美集团名义违规对外资金拆借、对外担保, 导致赫美集团存在大量或有负债义务。截至本报告日,赫美集团已启动预重整程序,且已 完成债权申报登记工作。但由于债权清查核实及确认工作仍在进行,我们尚无法确认赫美 集团与此相关的债务是否完整。 2、如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中“三、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所述: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赫美集团 2019 年度、2020 年度连续严重亏损,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266,322,152.74 元。如附注 11 承诺及或有事项、 附注 13 其他重要事项所述,赫美集团报告期末仍存在大量对外担保及逾期未偿还债务,上 述担保及债务引发赫美集团面临多项诉讼、仲裁,大量资产被冻结。截至本报告日,赫美 集团仍被列入失信名单。如附注 2.2 持续经营所述,经债权人申请,2021 年 2 月 1 日,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破申 827 号《决定书》决定对赫美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公司未来的重整申请且重整计划顺利实现,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虽然赫美集团管理层已采取包括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强化各业务板 块经营规划、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等措施以改善赫美集团财务状况,但如果重整计划不能顺 利实施,赫美集团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上述情况表明赫美集团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3、如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中“四、强调事项”部分所述: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注释 13.3.1 立案调查事项及进展所述,因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赫美集团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 号)、2020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字[2020]79 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 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 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 二、消除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 1、(1)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大额往来款明细如下: 公司名 年 期初坏账准 期末坏账准 是否签 是否关 对方单位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称 度 备 备 署协议 联方 其他应收款——大额预付款转入 北京华夏皇巢商贸 赫美集团 2020 116,000,000.00 116,000,000.00 116,000,000.00 116,000,000.00 是 否 有限公司 北京富成佳欣商贸 浩美天湾 2020 2,392,000.00 2,392,000.00 2,392,000.00 2,392,000.00 是 否 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皇巢商贸 2020 48,360,000.00 48,360,000.00 48,360,000.00 48,360,000.00 是 否 有限公司 深圳中锦熠达资产 赫美商业 2020 120,610,000.00 120,610,000.00 120,610,000.00 120,610,000.00 是 否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富成佳欣商贸 2020 117,010,000.00 117,010,000.00 117,010,000.00 117,010,000.00 是 否 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大额预付款转入 合计 404,372,000.00 404,372,000.00 404,372,000.00 404,372,000.00 其他应收款——票据追索权 沈阳五车科技有限 2020 32,000,000.00 3,200,000.00 32,000,000.00 6,400,000.00 否 否 公司 江苏嘉沃生物科技 赫美集团 2020 2,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0 400,000.00 否 否 有限公司 江苏爱璞康健康管 2020 1,500,000.00 150,000.00 1,200,000.00 240,000.00 否 否 理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票据追索权合计 35,500,000.00 3,550,000.00 35,200,000.00 7,040,000.00 其他应收款——应收股权转让款 有信伟业集团有限 赫美商业 2020 392,000,000.00 392,000,000.00 392,000,000.00 392,000,000.00 是 否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资产处置方案:赫美集团继续经营 所需资产(主要包括赫美集团持有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股权 等)原则上保留,赫美集团其他资产将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财产变价方案》的相关 规定予以处置变价,处置财产所得用于清偿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或补充赫美集团流动 资金。 对于上述往来款项,公司通过诉讼进行催收,在公司胜诉的情况下对方仍无还款能力。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重整计划》中资产处置方案规定予以处置变现。据此, 公司对 2020 年报保留事项涉及的预付款及其他大额往来按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拍卖。 其中赫美商业持有的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富成佳欣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已在 2021 年 12 月 23 日拍卖成交,并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办理完交接手续。赫美集团将持有的深圳浩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拍卖成交,并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办理完交接手续,浩美天湾属于 浩美资产全资子公司,浩美天湾持有的北京富成佳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随着浩 3 美资产股权的拍卖而剥离。 赫美集团持有的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以及公司 2020 年报中保留 事项中的涉及的其他大额往来,目前正在拍卖中,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完成拍卖。公司 将根据重整计划中资产拍卖的规定,继续以拍卖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予以解决。 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向公司出具《结案通知 书》(深证结案字[2021]2 号),内容详见本报告“二、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消除情 况”之“3、立案调查事项及进展”。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2021)粤 03 破 616 号之三及(2021)粤 03 破 617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 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没有其他未 予披露、未予确认的关联方。 综合上述情况,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保留意见所述关于大额往来款项的影响因素已经得 到消除。 (2)2021 年 4 月 29 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赫美集团其他债权人签订协议,其他 债权人以豁免赫美集团债务的方式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所欠赫美集团全部款项,至 此,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赫美集团不再有资金占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在赫美集团重整过程中,上述代偿协 议未被撤销。 上述情况表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保留意见所述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解 决方式的影响因素已经得到消除。 (3)2021 年 2 月 1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0)粤 03 破申 827 号、(2021)粤 03 破申 18 号及(2021)粤 03 破申 3 号《决定书》决定对赫美集 团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启动债权申报。 2021 年 11 月 29 日,深圳中院(2020)粤 03 破申 827 号、(2021)粤 03 破申 18 号及 (2021)粤 03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正式受理对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 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赫美集团债权人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工作。针对同 一笔债权可能因利息计算方式、对账差异等原因导致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况,但未发现 存在尚未知悉的债权情况,除财务报表日已披露的债务外,公司没有其他未予披露、未予 4 确认的债务。 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赫美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表决通过《深圳 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同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一、(2021)粤 03 破 616 号之一及(2021)粤 03 破 61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2021)粤 03 破 616 号之二及(2021)粤 03 破 617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 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2021)粤 03 破 616 号之三及(2021)粤 03 破 617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 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如下: ①赫美集团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资人时代榕光、王 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 172,825,273 股股票及 3,000,000 元资金,按照普通债权的清 偿方案予以清偿。其中,时代榕光提供 91,027,916 股股票及 1,580,115 元资金,王雨霏提供 63,326,986 股股票及 1,099,266 元资金,富源金来提供 18,470,371 股股票及 320,619 元 资金。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需的股票超出重整投资人无偿提供的上述股票数量,清偿股 票则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②鉴于担保财产实际变价金额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故将预留一定数量股票,用于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同时就未申报债权的清偿预留一定数量股票。以上合计预 留股票 10,000,000 股。如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的未申报债权,清偿股 票由重整投资人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申报部分债权因诉讼未决 且未明确对赫美集团诉讼金额,暂缓确认,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如生效法律文书认 定外贸信托对赫美集团享有债权,清偿该债权所需的偿债股票等资源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 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此外,《重整投资协议》还约定:如有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不足以清 偿的或有负债(包括赫美集团财务账册记载,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赫美集团尚未知悉 的违规担保债权,及其他或有负债),清偿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富源金来承担后仍有 5 差额的,由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偿还或承担;赫美集团及时代榕光、王雨霏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已将相应的资金和股票提存至 管理人账户。 上述情况表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保留意见所述关于与赫美集团破产重整债务相关的 影响因素已经得到消除。 2、赫美集团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相关事项影 响。2021 年为解决持续经营问题主要有以下措施:实施并完成债务重整,解决债务问题, 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厚净资产。 (1)2021 年实现净资产转正 2021 年 12 月,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 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在公司重整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重整管理人 开展相关工作,全力推进公司重整计划各项工作的执行,并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载明的非保 留资产处置方案对有关非保留资产进行处置。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破 616 号之 三《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 03 破 617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认赫美集团及全资子 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677,032,430.89 元,实现净资产转为正数。 (2)实现流动负债下降,资产负债率下降 2021 年因公司实施并完成债务重整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 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盈利能力,重回良性、稳健发展轨道。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流动负债低于流动资产 559,390,554.10 元,资产负债率由上期 364.53%下降到 本期 35.79%。 (3)流动资金增厚,现有业务良性发展 通过重整程序,公司解决了债务问题,化解了债务危机,引进了重整投资人,获得了 流动资金。同时,根据《重整计划》,公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对非重整必需财产进行 处置。 在没有新增外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 2021 年度商业板块服装服饰及箱包的销售营业额 2.27 亿元。重整投资人对赫美集团战略投资之后,公司将继续保留服装服饰及箱包的代理 销售业务,进一步巩固在品牌代理和运营领域的优势,扩充代理品类,重拾市场规模,并 6 择机注入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同时加强内部管控、降低成本费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等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生产经营,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维持并进一步提 升赫美集团在批发零售行业的竞争力,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 同时,由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和管理人正在积极联系各债权人解除对公司银 行账户、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查封冻结,逐步使公司运营步入正常轨道。 自此,赫美集团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 3、立案调查事项及进展 2021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结案通知书》(深 证结案字[2021]2 号),内容如下:“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 查通字[2019]110 号、深证调查字[2020]79 号)所载调查事项,经审理,我局决定结案。” 自 此,赫美集团被立案调查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 三、编制基础和本专项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本专项说明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要求编制,仅供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核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 <此页无正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2 年 4 月 2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