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3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将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
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2年度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
的业务合作,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
合理,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
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
二、 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足够
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意见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
们认可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事
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葛 勇 江泽文 鹿存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