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均已在报告期内通过有效方式解决,截
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其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 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积极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
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
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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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公司《2021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
行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影响,公司董事会出
具了《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公司董
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
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我们对董事会出具的该专项说明无异议。
五、 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对公司
产生的影响已消除,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9.3.1
条和 9.8.1 条规定的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且符合《上市
规则》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交
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六、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2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的需要。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依
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公允合理,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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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
七、 关于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
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众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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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葛 勇 江泽文 鹿存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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