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的 专项审核意见 目 录 内 容 页 码 专项审核意见 1-2 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 3-1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的 专项审核意见 众会字(2022)第 03244 号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深圳赫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该情况表已由贵公 司管理层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赫美集团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违规担保及解 除情况表》。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 赫美集团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 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 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将情况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赫美集团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 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赫 美集团实施了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有关违规担保及解除的相关审计程序外, 我们并未对情况表所载信息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四、报告使用限制 我们提醒本专项审核报告的使用者关注,情况表是赫美集团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情况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专项审核意见仅供赫美集 团 2021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核意见。 1 <此页无正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2 年 4 月 28 日 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初余额 报告期新增违规 报告期解除担 期末余额 与上市公司的关 违规担保发生时 截至年报披 解除金额 解除时间 被担保方名称 发生原因 (2021 年 1 担保金额(2021 保金额(2021 (2021 年 12 解除方式 系 间 露日余额 (万元) (月份) 月 1 日) 年度) 年度) 月 31 日) 1.第三方承诺;2.赫美集团进入重 1、北京首赫投资有限 本公司董事长控 2021 年 4 2018 年 违规担保 3,500.00 - 3,500.00 - - 整后,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清 3,500.00 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偿方案予以清偿。详见说明 1 1.第三方承诺;2.赫美集团进入重 2、北京首赫投资有限 本公司董事长控 2021 年 4 2018 年 违规担保 5,000.00 - 5,000.00 - - 整后,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清 5,000.00 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偿方案予以清偿。详见说明 2 3、北京首赫投资有限 本公司董事长控 2021 年 4 2018 年 违规担保 20,000.00 - 20,000.00 - -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3 20,000.00 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4、北京首赫投资有限 本公司董事长控 2021 年 4 2018 年 违规担保 15,000.00 - 15,000.00 - -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4 15,000.00 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5、北京首赫投资有限 本公司董事长控 2021 年 4 2018 年 违规担保 4,000.00 - 4,000.00 - -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5 4,000.00 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6、北京首赫投资有限 本公司董事长控 2021 年 4 2018 年 违规担保 4,300.00 - 4,300.00 - -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6 4,300.00 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7、北京首赫投资有限 本公司董事长控 2021 年 4 2018 年 违规担保 24,000.00 - 24,000.00 - -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7 24,000.00 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2021 年 4 8、王磊 公司董事长 2018 年 违规担保 3,000.00 - 3,000.00 - -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8 3,000.00 月 2021 年 4 9、王磊 公司董事长 2018 年 违规担保 20,000.00 - 20,000.00 - -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9 20,000.00 月 10、北京首赫投资有 本公司董事长控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10 2021 年 4 2018 年 违规担保 17,825.00 - 17,825.00 - - 17,825.00 限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3 期初余额 报告期新增违规 报告期解除担 期末余额 与上市公司的关 违规担保发生时 截至年报披 解除金额 解除时间 被担保方名称 发生原因 (2021 年 1 担保金额(2021 保金额(2021 (2021 年 12 解除方式 系 间 露日余额 (万元) (月份) 月 1 日) 年度) 年度) 月 31 日) 2019 年 12 11、王磊 公司董事长 2018 年 违规担保 - - - - - 法院判决;详见说明 11 240.00 月 12、北京首赫投资有 本公司董事长控 2021 年 4 2017 年 违规担保 21,000.00 - 21,000.00 - -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12 21,000.00 限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13、北京首赫投资有 本公司董事长控 2021 年 4 2017 年 违规担保 34,900.00 - 34,900.00 - -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13 34,900.00 限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14、深圳首赫实业发 本公司董事长控 2021 年 4 2017 年 违规担保 3,250.00 - 3,250.00 - - 协议解除;详见说明 14 3,250.00 展有限责任公司 制的公司 月 1.法院判决;2.赫美集团进入重整 15、每克拉美(北京) 2021 年 12 非关联方 2017 年 违规担保 - - - - - 后,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清偿 13,000.00 钻石商场有限公司 月 方案予以清偿。 详见说明 15 1.法院判决;2.赫美集团进入重整 16、北京华璟商贸有 2021 年 12 非关联方 2018 年 违规担保 - - - - - 后,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清偿 20,000.00 限公司 月 方案予以清偿。 详见说明 16 1.法院判决;2.赫美集团进入重整 17、每克拉美(北京) 2021 年 12 非关联方 2017 年 违规担保 - - - - - 后,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清偿 20,000.00 钻石商场有限公司 月 方案予以清偿。 详见说明 17 1.法院判决;2.赫美集团进入重整 18、每克拉美(北京) 2021 年 12 非关联方 2018 年 违规担保 - - - - - 后,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清偿 29,800.00 钻石商场有限公司 月 方案予以清偿。详见说明 18 1.法院判决;2.赫美集团进入重整 19、深圳市中锦熠达 2021 年 4 非关联方 2018 年 违规担保 852.00 - 852.00 - - 后,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清偿 852.00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月 方案予以清偿。详见说明 19 合 计 176,627.00 - 176,627.00 - - 259,667.00 当年新增违规担保的原因、责任人追究及董事会拟定采取措施的情况说明 本年无新增违规担保。 未能按计划解除违规担保的原因、责任追究情况及董事会拟定采取的措施说明 已通过协议、司法判决、第三方兜底承诺等方式解除或由第三方兜底补偿本公司担保责任。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4 说明 1: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3,500 万元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与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小贷)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 3,50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个月,自 2018 年 2 月 5 日至 2018 年 5 月 5 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 1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同时,武 汉小贷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惠州浩宁达)签订《委托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鄂 01 民初 2964 号《民事判决书》,北 京首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汉小贷偿还借款本金 3,500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赫 美集团、惠州浩宁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 年 4 月 28 日,深圳微视在线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如本公司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为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计 3,500.00 万元本金 及利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导致的损失,深圳微视在线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补偿。 2021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该部分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 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 172,825,273 股股票及 3,000,000 元,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超出部分的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深 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说明 2: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5,000.00 万元 北京首赫与武汉小贷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 5,00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个月。同时, 武汉小贷与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签订《委托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湖北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鄂 0102 民初 9657-9661 号《民事调解 书》,北京首赫应向武汉小贷分期偿还本金 5,000 万元,同时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 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 年 4 月 28 日,深圳微视在线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5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如本公司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为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计 5,000.00 万元本金 及利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导致的损失,深圳微视在线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补偿。 2021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该部分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 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 172,825,273 股股票及 3,000,000 元,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超出部分的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深 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说明 3: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20,000 万元 北京卓良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良金桥)与北京首赫 2017 年 12 月 8 日 签订了《借款协议》;与赫美集团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深圳赫美商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作出了《承诺函》。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 )京 04 民初 287、288 号《民事调解书》, 北京首赫应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前,向卓良金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赫 美商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 年 4 月 28 日,卓良金桥与本公司及赫美商业签署《责任豁免协议》,达成谅解: 卓良金桥豁免本公司及赫美商业在《保证合同》及《承诺函》项下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对卓良金桥所负全部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亦同意放弃向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主张《民 事调解书》项下对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享有的任何权利。 说明 4: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15,000 万元 北京美瑞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泰富)与北京首赫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美瑞泰富与赫美集团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赫美 商业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作出了《承诺函》。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 04 民初 290 号《民事调解书》,北京 6 首赫应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前,向美瑞泰富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15,000 万元以及利息;赫 美集团、赫美商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 年 4 月 28 日,美瑞泰富与本公司及赫美商业签署《责任豁免协议》,达成谅解: 美瑞泰富豁免本公司及赫美商业在《保证合同》及《承诺函》项下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对美瑞泰富所负全部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亦同意放弃向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主张《民 事调整书》项下对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享有的任何权利。 说明 5: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4000 万元 2018 年 3 月 26 日,北京大德超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超瑞)与北京首赫签订 《借款协议》,2018 年 6 月 13 日,大德超瑞与赫美集团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8 年 6 月 15 日赫美商业向大德超瑞出具了《承诺函》。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 04 民初 311 号《民事调解书》,北京首 赫应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前,向大德超瑞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赫美集团股份、赫 美商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 年 4 月 29 日,大德超瑞与本公司及赫美商业签署《责任豁免协议》,达成谅解: 大德超瑞豁免本公司及赫美商业在《保证合同》及《承诺函》项下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对大德超瑞所负全部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亦同意放弃向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主张《民 事调整书》项下对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享有的任何权利。 说明 6: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4,300 万元 2018 年 3 月 30 日,大德超瑞与北京首赫签订了《借款协议》,2018 年 6 月 13 日,大 德超瑞与赫美集团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8 年 6 月 15 日赫美商业向大德超瑞出具了 《承诺函》。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 0105 民初 60587 号《民事调解书》,北 京首赫应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前,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赫美商业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2021 年 4 月 29 日,大德超瑞与本公司及赫美商业签署《责任豁免协议》,达成谅解: 7 大德超瑞同意豁免本公司及赫美商业在《保证合同》及《承诺函》项下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对大德超瑞所负全部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亦同意放弃向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主张 《民事调整书》项下对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享有的任何权利。 说明 7: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24,000 万元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宏世通达)与北京首赫于 2018 年 3 月 7 日签订了《借 款协议》;2018 年 6 月 13 日,宏世通达与赫美集团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18 年 6 月 15 日赫美商业向宏世通达出具了《承诺函》。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民初 123 号的《民事调解书》,北京首赫应 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前,向宏世通达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赫美商业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2021 年 4 月 28 日,宏世通达与本公司及赫美商业签署《责任豁免协议》,达成谅解: 宏世通达同意豁免本公司及赫美商业在《保证合同》及《承诺函》项下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对宏世通达所负全部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亦同意放弃向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主张 《民事调整书》项下对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享有的任何权利。 说明 8:为王磊担保 3,000 万元 2018 年 2 月 9 日,王磊向杨耀伟出具《借据》。此外,杨耀伟与赫美集团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杨耀伟与赫美集团、赫美商业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签订了《关 于优先清偿债权相关安排的协议》。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 京 04 民初 310 号《民事调解书》,王磊应 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前,向杨耀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赫美集团、赫美商业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2021 年 4 月 29 日,杨耀伟与本公司及赫美商业签署《责任豁免协议》,达成谅解:杨 耀伟同意豁免本公司及赫美商业在《保证合同》及《承诺函》项下为王磊对杨耀伟所负全部 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及其他优先清偿责任,亦同意放弃向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主张《民事调 整书》项下对本公司及赫美商业享有的任何权利。 8 说明 9:为王磊担保 20,0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27 日,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金控)与王磊签订《借 款协议》。同日,赫美集团向联合金融提供《保证函》,联合金控与惠州浩宁达签订了《担保 协议》。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华南国仲深裁【2019】D42 号《裁决书》,王磊向联合金控 支付借款本金;惠州浩宁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 民初 9 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团于对债务人王磊的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 之一的赔偿责任。 2021 年 4 月 28 日,联合金控与本公司及惠州浩宁达签署《责任豁免协议》,达成谅解: 联合金控同意豁免惠州浩宁达基于《担保协议》项下为王磊、深圳首赫对联合金控所负全部 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亦同意放弃向惠州浩宁达主张《裁决书》项下其对惠州浩宁达享有 的任何权利;但赫美集团对债务人王磊的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需要通过重整计划的安排解决。联合金控及本公司承诺不再就(2019)粤民初 9 号《民 事判决书》所涉事项提起上诉,已提起的上诉在协议签署之日起 5 日内撤回。 2021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该部分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 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 172,825,273 股股票及 3,000,000 元,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超出部分的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说明 10: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17,825 万元 2018 年 5 月 21 日,北京首赫向四川省京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明商贸)借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日,京明商贸与赫美集团签订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民初 10 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团为北京 首赫向京明商贸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无效,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赫美集团需承担北京 首赫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过错赔偿责任。 9 2021 年 4 月 27 日,京明商贸与本公司达成谅解,京明商贸豁免本公司《无限连带责任 保证合同》项下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京明商贸所负全部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和 过错赔偿责任。京明商贸亦同意放弃《民事判决书》项下对本公司享有的任何权利。 说明 11:为王磊担保 240 万元 宏世通达与王磊、赫美集团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宏世通达向 王磊提供借款;同时约定赫美集团应就王磊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 04 民初 367 号《民事判决书》,王磊应 偿还宏世通达借款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就王磊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2021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该部分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 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 172,825,273 股股票及 3,000,000 元,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超出部分的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深 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说明 12: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21,0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15 日,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与北京首赫签署 《信托贷款合同》。2018 年 12 月 24 日,吉林信托与惠州浩宁达签署《保证合同》。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吉民初 21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首赫应给付 吉林信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惠州浩宁达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进入执行后, 吉林信托与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环城农商行)签署《债权转 让协议》将生效法律文书项下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了环城农商行。 2021 年 4 月 27 日,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环城农商行) 与惠州浩宁达达成谅解,吉林环城农商行同意豁免惠州浩宁达《保证合同》项下为北京首赫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环城农商行所负全部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吉林环城农商行亦同 意放弃《民事判决书》项下对惠州浩宁达享有的任何权利。 10 说明 13: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34,900 万元 2018 年 3 月 21 日,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以下简称环城农 商行)与长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署《长安信托北京首赫 流动资金贷款(13 期)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环城农商行自愿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北 京首赫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18 年 12 月 24 日,惠州浩宁达与长安信托签订《保证合同》。 根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吉 02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 首赫应偿还环城农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环城农商行未起诉惠州浩宁达。 2021 年 4 月 27 日,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环城农商行) 与惠州浩宁达达成谅解,吉林环城农商行同意豁免惠州浩宁达《保证合同》项下为北京首赫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环城农商行所负全部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 说明 14:为深圳首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3,25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27 日,联合金控与深圳首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首赫) 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约定联合金控与深圳首赫确认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赫美小贷)共计 10%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3,250 万元。2017 年 12 月 27 日,联合金控 与惠州浩宁达签订《担保协议》。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2019)深国仲受 2516 号《裁决书》,惠州浩宁达以其资产 对深圳首赫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2021 年 4 月 28 日,联合金控与本公司及惠州浩宁达签署《责任豁免协议》,达成谅解: 联合金控同意豁免惠州浩宁达基于《担保协议》项下为王磊、深圳首赫对联合金控所负全部 或任意债务的担保责任,亦同意放弃向惠州浩宁达主张《裁决书》项下其对惠州浩宁达享有 的任何权利;联合金控及本公司承诺不再就(2019)粤民初 9 号《民事判决书》所涉事项提 起上诉,已提起的上诉在协议签署之日起 5 日内撤回。 说明 15:为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担保 13,000 万元 2017 年 7 月 21 日,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锦州银行)与每克拉美 (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克拉美)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赫 11 美集团与锦州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根据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辽 07 民初 495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 每克拉美应偿还锦州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锦州银行上诉,根据 2021 年 9 月 3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民终 3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辽 07 民初 495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发回辽宁省锦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1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该部分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 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 172,825,273 股股票及 3,000,000 元,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超出部分的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深 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说明 16:为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担保 20,000 万元 2018 年 3 月 1 日,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璟商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签订《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 年 3 月 1 日,盛京银行与赫美集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 04 民初 1043 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 团对华璟商贸在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向盛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民终 21 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团对 华璟商贸在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向盛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2021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该部分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 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 172,825,273 股股票及 3,000,000 元,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超出部分的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深 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2 说明 17:为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担保 20,0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13 日,盛京银行与每克拉美公司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赫美集 团与盛京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 04 民初 1044 号《民事判决书》,赫美 集团对每克拉美在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向盛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民终 670 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团 对每克拉美在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向盛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2021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该部分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 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 172,825,273 股股票及 3,000,000 元,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超出部分的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深 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说明 18:为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担保 29,800 万元 2018 年 5 月 7 日,锦州银行与每克拉美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赫美集团签订《保 证合同》。 根据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辽 07 民初 495 号《民事判决书》,每克 拉美应偿还锦州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锦州银行上诉,根据 2021 年 9 月 3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民终 3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辽 07 民初 495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发回辽宁省锦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1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该部分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 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 172,825,273 股股票及 3,000,000 元,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超出部分的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深 13 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说明 19:为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 852 万元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农商行)与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锦熠达)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赫美集团 签订了《保证合同》。 根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吉 2401 民初 6114 号《民事判决书》,中锦 熠达应偿还延边农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 24 民终 1700 号,赫 美集团对中锦熠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2021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该部分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 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 172,825,273 股股票及 3,000,000 元,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超出部分的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