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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3-0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对公司已生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赫美集团对本案 1.3 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本案 2.98 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以及本案律师费对主债务人不能
清偿的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对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承担 50%连带给付责任。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所涉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纳入公司重整计划,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
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
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送达的《辽宁省锦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 07 民初 141 号。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
判决对公司已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锦州银行”)

     被告: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克拉美”)、北京首
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赫美集团、北京久禧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久禧科技”)、惠州光宇星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星辉”)、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王磊、郝毅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 21 日,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与其签订了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双方约定锦州银行向每克拉美提供额度为
人民币 1.3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 7.92%。赫美集团、
王磊、郝毅与锦州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为前述贷款提供了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借款提前到期
之日起两年。

     同日,锦州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每克拉美发放了 1.3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2018 年 7 月 20 日,主债务人每克拉美对上述借款合同一进行展期,展期至 2018
年 10 月 20 日,其他条件不变。2018 年 10 月 19 日,主债务人每克拉美对上述
借款合同一再次进行展期,展期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利率变为 8.5%,其他条
件不变。借款到期日,每克拉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2018 年 5 月 7 日,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与其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二),双方约定锦州银行向每克拉美提供额度为人民
币 3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6 日,
贷款利率为 8.5%。北京首赫、王磊、郝毅、赫美集团与锦州银行签订了《保证
合同》(保证合同二),为前述 3 亿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光宇星辉与锦州
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其持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二项下贷款
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磊以其持有的北京首赫 80%股权为质押
物,为借款合同二项下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18 年 10 月
15 日,锦州银行与久禧科技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久禧科技为借款合同二项
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
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锦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二约定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5 月 18 日、5 月
30 日、10 月 15 日分 4 笔向每克拉美发放了 9,000 万元、8,000 万元、5,000 万
元、8,000 万元,合计 3 亿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每克拉美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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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期间归还借款本金合计 200 万元。截至合同到期日,每克
拉美仍欠付借款合同二项下的本金 2.98 亿元及相应利息。

     据上述情形,锦州银行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向锦州中院提交诉状,诉请赫
美集团及相关担保人就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收到锦州中
院的开庭传票及案件相关证据资料。2020 年 8 月 25 日,锦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要求赫美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锦州银行不服一
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申请二审,诉请改判赫
美集团对案涉贷款 4.28 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 年 9 月 3 日,辽宁高院认
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销锦州中院的一审民事
判决,本案发回锦州中院重审”。

     关于本案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2021 年 7
月 10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更新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案判决情况

     2023 年 1 月 30 日,锦州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如下:

     1、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借款本金人民
币 1.3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本息共计 184,159,414.24
元,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3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计算罚息,以 3,652,638.8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计算复利;

     2、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借款本金人民
币 2.98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本息共计 420,492,802.14
元,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98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分别计算罚息,以 12,564,972.2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分别计算
复利;

     3、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为实现债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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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律师费 25 万元;

     4、 被告赫美集团、王磊、郝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被告北京首赫、王磊、郝毅、久禧科技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6、 被告赫美集团对每克拉美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部
分向锦州银行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7、 原告锦州银行在本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光宇星辉
提供的坐落于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 63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501、1502、1503、1504
号的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 原告锦州银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范围内,对被告王磊持有北京首赫
20,000 万股(占比 80%),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 驳回原告锦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66,311 元,由被告每克拉美负担。被告北京首赫、王磊、郝
毅、光宇星辉、久禧科技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赫美集团对上述费用中
的 50%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锦州中院缴纳,逾期未
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判决对公司已生效。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外,公司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序                            原告(申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判决执
        案号       受理机构                                         案由                         诉讼请求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号                             请人)      请人)      (万元)                                                                      进展                                              行情况

                                                                            1、判令赫美智科公司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向

                                                                            外贸信托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 645,918,469.41 元,并

                                                                            受让对应债权;2、判令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

                                          深圳赫美智                        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300,000 元、公证费

                                          慧科技有限                        21,200 元);3、判令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赔
                                                                                                                                                本案已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公司(简称                        偿利息损失,以 645,918,469.4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       一审已 判
                                                                                                                                                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中国对外经济
                                          “赫美 智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期        决,对方不
                               中国对外                                                                                                         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作出生效判决后,
      (2021)    北京市第二              科”)、深               债权转   LPR 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   服判决,提
                               经济贸易                                                                                                         求。案件受理费 3,313,195.71 元,   如需公司承担责
  1   京 02 民    中级人民法              圳赫美小额           -   让合同   计算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为 8,039,472.89 元);4、判   起二审 诉
                               信托有限                                                                                                         公告费 260 元,均由中国对外经济    任,按重整计划清
      初 296 号   院                      贷款股份有               纠纷     令赫美小贷公司在赫美智科公司应当支付的债权转让         讼,尚未收
                               公司                                                                                                             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对外     偿方案予以解决
                                          限公司(简                        款 645,918,469.41 元范围内就赫美智科公司不能履行       到二审诉讼
                                                                                                                                                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不服一审
                                          称 “赫美小                       的部分向外贸信托公司赔偿损失最高不超过                 的法律文书
                                                                                                                                                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贷”)、赫                        100,000,000 元;5、判令赫美集团公司依据其出具的

                                          美集团                            《承诺函》向外贸信托公司划转 645,918,469.41 元,

                                                                            用于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履行支付债权转让

                                                                            款的义务;6、判令赫美智科公司、赫美小贷公司、赫

                                                                            美集团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案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作出

                                                                                                                                         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 BAI

                                                                                                                                         CAMERON( 柏克 )对 被 告赫 美集

                                                                                                                                         团享有的破产债权包括补偿金

                                                                                                                                         3,100,000 元(非本案争议部分)、

                                                                                                                                         违 约 金 2,100,000 元 、 仲 裁 费

                                                                                                                                         222,748 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1、请求确认原告 BAI CAMERON 享有被告深圳赫美
                                                                                                                            一审已 判    318,963.02 元,共计 5,741,711.02
      (2022)                                              普通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包括补偿金 3,100,000 元
                 广东省深圳   BAI                                                                                           决,公司不   元 ; 2 、 驳 回 原 告       BAI
      粤 0310                                               产债权   (非本案争议部分)、违约金 4,200,000 元、仲裁费
  2              市坪山区人   CAMER      赫美集团   493.2                                                                   服一审 判    CAMERON(柏克) 的其他诉讼请              /
      民初                                                  确认纠   222,748 元(非本案争议部分),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
                 民法院       ON(柏克)                                                                                      决,提起二   求。案件受理费 69,582.97 元,由
      3522 号                                               纷       利息 731,963.38 元,共计 8,254,711.38 元;2、判令被告
                                                                                                                            审诉讼       被告赫美集团负担 48,400 元,BAI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CAMERON(柏克)负担 21,182.97

                                                                                                                                         元。被告赫美集团应在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

                                                                                                                                         理费 48,400 元,拒不缴纳的,本

                                                                                                                                         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司不服一

                                                                                                                                         审判决,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二审诉

                                                                                                                                         讼。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盛京银行
      (2023)                                                  普通破   1、请求确认原告的破产债权中违约金部分金额为人民
                  广东省深圳   股份有限
      粤 0310                                                   产债权   币 2,000 万元;                                        尚未开庭审
  3               市坪山区人   公司北京   赫美集团      2,000                                                                                尚未判决                             /
      民初 89                                                   确认纠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        理
                  民法院       石景山支
      号                                                        纷       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行




                               盈彩拓展                                  1、裁决解除双方间寄售合作协议书;2、被申请人向
                                          奥斯丁(上
                  上海仲裁委   商贸(深                         买卖合   申请人退还保证金人民币 3,783,503.62 元;3、申请人      尚未开庭审
  4         -                             海)品牌发   378.35                                                                                本案我方为原告,尚未判决。           /
                  委员会       圳)有限                         同纠纷   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80,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理
                                          展有限公司
                               公司                                      元,担保费人民币 5.802.76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退的保证金人民币

      (2022)                 盈彩拓展                                  3,820,629.77 元;2、判决被告承担迟延支付违约金,
                                                                                                                                 已开庭审
      粤 0305     深圳市南山   商贸(深   杭州高街科            买卖合   以人民币 3,820,629.7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 日
  5                                                    382.06                                                                   理,尚未判   本案我方为原告,尚未判决。           /
           民初   区人民法院   圳)有限   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
                                                                                                                                     决
      21257 号                 公司                                      付之日,暂算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为人民币 15,107.41

                                                                         元。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退的保证金人民币

       (2023)                 盈彩拓展                                  1,107,252.38 元;2、判决被告承担迟延支付违约金,
                                         杭州国佑供
       粤 0305   深圳市南山   商贸(深                         买卖合   以人民币 1,107,252.3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 日   尚未开庭审
  6                                      应链有限公   110.73                                                                                本案我方为原告,尚未判决。           /
        民初     区人民法院   圳)有限                         同纠纷   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            理
                                         司
       3035 号                公司                                      付之日,暂算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为人民币 4,378.26

                                                                        元。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系公司历史遗留问题,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根据《深圳赫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案所涉债权为暂缓确认债权,重整计划为本案已
预留了清偿债权所需的现金和股票,预留金额可以覆盖本案判决生效的债权金额。
判决生效后,管理人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及重整计划提请深圳中院确认锦州银行
的债权金额,并根据重整计划予以偿还。

     因公司对案涉债务 2.98 亿元仅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 50%赔偿责任,本
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暂无法确认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金额。管理人将在案件执
行拍卖相关抵押、质押财产后,根据生效判决确认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权金额
并根据重整计划予以清偿,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
定性。

     公司已在 2021 年度对本案预估计提了相应的营业外支出,本案执行后,公
司将根据管理人对该笔债权金额的最终确认情况,调整前期预估的债权金额,具
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