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对公司已生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赫美集团对本案 1.3 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本案 2.98 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以及本案律师费对主债务人不能 清偿的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对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承担 50%连带给付责任。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所涉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纳入公司重整计划,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 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 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送达的《辽宁省锦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 07 民初 141 号。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 判决对公司已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锦州银行”) 被告: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克拉美”)、北京首 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赫美集团、北京久禧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久禧科技”)、惠州光宇星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星辉”)、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王磊、郝毅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 21 日,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与其签订了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双方约定锦州银行向每克拉美提供额度为 人民币 1.3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 7.92%。赫美集团、 王磊、郝毅与锦州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为前述贷款提供了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借款提前到期 之日起两年。 同日,锦州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每克拉美发放了 1.3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2018 年 7 月 20 日,主债务人每克拉美对上述借款合同一进行展期,展期至 2018 年 10 月 20 日,其他条件不变。2018 年 10 月 19 日,主债务人每克拉美对上述 借款合同一再次进行展期,展期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利率变为 8.5%,其他条 件不变。借款到期日,每克拉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2018 年 5 月 7 日,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与其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二),双方约定锦州银行向每克拉美提供额度为人民 币 3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6 日, 贷款利率为 8.5%。北京首赫、王磊、郝毅、赫美集团与锦州银行签订了《保证 合同》(保证合同二),为前述 3 亿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光宇星辉与锦州 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其持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二项下贷款 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磊以其持有的北京首赫 80%股权为质押 物,为借款合同二项下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18 年 10 月 15 日,锦州银行与久禧科技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久禧科技为借款合同二项 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 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锦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二约定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5 月 18 日、5 月 30 日、10 月 15 日分 4 笔向每克拉美发放了 9,000 万元、8,000 万元、5,000 万 元、8,000 万元,合计 3 亿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每克拉美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期间归还借款本金合计 200 万元。截至合同到期日,每克 拉美仍欠付借款合同二项下的本金 2.98 亿元及相应利息。 据上述情形,锦州银行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向锦州中院提交诉状,诉请赫 美集团及相关担保人就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收到锦州中 院的开庭传票及案件相关证据资料。2020 年 8 月 25 日,锦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要求赫美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锦州银行不服一 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申请二审,诉请改判赫 美集团对案涉贷款 4.28 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 年 9 月 3 日,辽宁高院认 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销锦州中院的一审民事 判决,本案发回锦州中院重审”。 关于本案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2021 年 7 月 10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更新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案判决情况 2023 年 1 月 30 日,锦州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如下: 1、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借款本金人民 币 1.3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本息共计 184,159,414.24 元,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3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计算罚息,以 3,652,638.8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计算复利; 2、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借款本金人民 币 2.98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本息共计 420,492,802.14 元,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98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分别计算罚息,以 12,564,972.2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分别计算 复利; 3、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为实现债权所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支出的律师费 25 万元; 4、 被告赫美集团、王磊、郝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被告北京首赫、王磊、郝毅、久禧科技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6、 被告赫美集团对每克拉美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部 分向锦州银行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7、 原告锦州银行在本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光宇星辉 提供的坐落于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 63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501、1502、1503、1504 号的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 原告锦州银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范围内,对被告王磊持有北京首赫 20,000 万股(占比 80%),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 驳回原告锦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66,311 元,由被告每克拉美负担。被告北京首赫、王磊、郝 毅、光宇星辉、久禧科技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赫美集团对上述费用中 的 50%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锦州中院缴纳,逾期未 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判决对公司已生效。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外,公司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序 原告(申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判决执 案号 受理机构 案由 诉讼请求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号 请人) 请人) (万元) 进展 行情况 1、判令赫美智科公司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向 外贸信托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 645,918,469.41 元,并 受让对应债权;2、判令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 深圳赫美智 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300,000 元、公证费 慧科技有限 21,200 元);3、判令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赔 本案已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公司(简称 偿利息损失,以 645,918,469.4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 一审已 判 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中国对外经济 “赫美 智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期 决,对方不 中国对外 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作出生效判决后, (2021) 北京市第二 科”)、深 债权转 LPR 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 服判决,提 经济贸易 求。案件受理费 3,313,195.71 元, 如需公司承担责 1 京 02 民 中级人民法 圳赫美小额 - 让合同 计算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为 8,039,472.89 元);4、判 起二审 诉 信托有限 公告费 260 元,均由中国对外经济 任,按重整计划清 初 296 号 院 贷款股份有 纠纷 令赫美小贷公司在赫美智科公司应当支付的债权转让 讼,尚未收 公司 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对外 偿方案予以解决 限公司(简 款 645,918,469.41 元范围内就赫美智科公司不能履行 到二审诉讼 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不服一审 称 “赫美小 的部分向外贸信托公司赔偿损失最高不超过 的法律文书 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贷”)、赫 100,000,000 元;5、判令赫美集团公司依据其出具的 美集团 《承诺函》向外贸信托公司划转 645,918,469.41 元, 用于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履行支付债权转让 款的义务;6、判令赫美智科公司、赫美小贷公司、赫 美集团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案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作出 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 BAI CAMERON( 柏克 )对 被 告赫 美集 团享有的破产债权包括补偿金 3,100,000 元(非本案争议部分)、 违 约 金 2,100,000 元 、 仲 裁 费 222,748 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1、请求确认原告 BAI CAMERON 享有被告深圳赫美 一审已 判 318,963.02 元,共计 5,741,711.02 (2022) 普通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包括补偿金 3,100,000 元 广东省深圳 BAI 决,公司不 元 ; 2 、 驳 回 原 告 BAI 粤 0310 产债权 (非本案争议部分)、违约金 4,200,000 元、仲裁费 2 市坪山区人 CAMER 赫美集团 493.2 服一审 判 CAMERON(柏克) 的其他诉讼请 / 民初 确认纠 222,748 元(非本案争议部分),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 民法院 ON(柏克) 决,提起二 求。案件受理费 69,582.97 元,由 3522 号 纷 利息 731,963.38 元,共计 8,254,711.38 元;2、判令被告 审诉讼 被告赫美集团负担 48,400 元,BAI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CAMERON(柏克)负担 21,182.97 元。被告赫美集团应在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 理费 48,400 元,拒不缴纳的,本 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司不服一 审判决,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二审诉 讼。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盛京银行 (2023) 普通破 1、请求确认原告的破产债权中违约金部分金额为人民 广东省深圳 股份有限 粤 0310 产债权 币 2,000 万元; 尚未开庭审 3 市坪山区人 公司北京 赫美集团 2,000 尚未判决 / 民初 89 确认纠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 理 民法院 石景山支 号 纷 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行 盈彩拓展 1、裁决解除双方间寄售合作协议书;2、被申请人向 奥斯丁(上 上海仲裁委 商贸(深 买卖合 申请人退还保证金人民币 3,783,503.62 元;3、申请人 尚未开庭审 4 - 海)品牌发 378.35 本案我方为原告,尚未判决。 / 委员会 圳)有限 同纠纷 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80,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理 展有限公司 公司 元,担保费人民币 5.802.76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退的保证金人民币 (2022) 盈彩拓展 3,820,629.77 元;2、判决被告承担迟延支付违约金, 已开庭审 粤 0305 深圳市南山 商贸(深 杭州高街科 买卖合 以人民币 3,820,629.7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 日 5 382.06 理,尚未判 本案我方为原告,尚未判决。 / 民初 区人民法院 圳)有限 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 决 21257 号 公司 付之日,暂算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为人民币 15,107.41 元。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退的保证金人民币 (2023) 盈彩拓展 1,107,252.38 元;2、判决被告承担迟延支付违约金, 杭州国佑供 粤 0305 深圳市南山 商贸(深 买卖合 以人民币 1,107,252.3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 日 尚未开庭审 6 应链有限公 110.73 本案我方为原告,尚未判决。 / 民初 区人民法院 圳)有限 同纠纷 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 理 司 3035 号 公司 付之日,暂算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为人民币 4,378.26 元。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系公司历史遗留问题,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根据《深圳赫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案所涉债权为暂缓确认债权,重整计划为本案已 预留了清偿债权所需的现金和股票,预留金额可以覆盖本案判决生效的债权金额。 判决生效后,管理人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及重整计划提请深圳中院确认锦州银行 的债权金额,并根据重整计划予以偿还。 因公司对案涉债务 2.98 亿元仅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 50%赔偿责任,本 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暂无法确认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金额。管理人将在案件执 行拍卖相关抵押、质押财产后,根据生效判决确认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权金额 并根据重整计划予以清偿,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 定性。 公司已在 2021 年度对本案预估计提了相应的营业外支出,本案执行后,公 司将根据管理人对该笔债权金额的最终确认情况,调整前期预估的债权金额,具 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