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0-12-16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中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对河南森 第一条 为规范对河南森源电气股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理,根据《公司法》、《证券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1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制定本制度。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买卖本公司股票: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 及其衍生品种:
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
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 十日起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2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 告前十日内;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内; 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定的其他期间。 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
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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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 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三)法律、法规、中国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他情形。 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
4 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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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
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 东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将其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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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况;
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施;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其他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
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入的。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规定执行。 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7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
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 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8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后二个交易日内;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内;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日内;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 易日内;
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易日内; 时间。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
求的其他时间。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申请。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
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 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9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 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
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
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
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10 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11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
12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
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 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 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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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以全部锁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 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
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
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
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