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1-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2 年 1 月 4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 2012 年 1 月 4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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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 127,444,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2%。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
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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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李长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一二年 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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