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汉王科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1-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2 年 1 月 4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   2012 年 1 月 4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1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 127,444,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2%。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
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页)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李长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一二年 一月二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