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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王科技: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2012-12-05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7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12 年 12 月 6 日开市起复牌。


一、交易概述

     2012 年 12 月 5 日,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政通”)及张开

春等 4 名自然人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汉王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汉王智通”或“目标公司”)股权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拟将现持有的汉王智通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按照

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进行转让,股权总价款为 11,6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分两次分别向数字政通转让所持标的股权的 70%和 20%,对应

转让价款分别为 8,120 万元和 2,320 万元;向张开春等 4 名自然人转

让所持标的股权的 10%,对应转让价款为 1,160 万元。本交易完成后,

公司不再成为汉王智通股东,数字政通及张开春等 4 名自然人成为汉

王智通股东,分别持有其 90%和 10%的股权。

     上述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事项尚待公司及数字政通各自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数字政通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6 日,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挂牌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075),主要从事基于 GIS

应用的电子政务平台(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数字社

区和规划管理等)的开发和推广工作,为政府部门提供 GIS、MIS、

OA 一体化的电子政务解决方案,并为政府提供各个部门间基于数据

共享的协同工作平台。其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控股股东为吴强华,注册

资 本 为 84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

110108003382370,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

路 10 号 1 幢 7 层 726 室,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枫蓝国际中心 A 座 18 层。

    数字政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张开春等 4 名自然人

    张开春、杨威、晏峰、任子兴 4 人目前分别任汉王智通总经理及

副总经理职务,为汉王智通的管理团队。上述四人中,除张开春持有

公司股份 300,144 股(占比为 0.14%)外,其余三人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四人也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与公司不

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拟出售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汉王智通 100%

股权。该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涉及

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公司名称:北京汉王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5 号 323

    成立时间:2010 年 11 月 4 日

    注册资本:4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为智能交通及安防领域提供智能识别产品及相关系统

集成服务

    (二)主要财务数据

    汉王智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2 年 10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90,603,075.88            66,437,823.43
     负债总额                   65,142,779.10            36,033,556.44
     应收账款                   21,259,842.82            13,520,013.41
     净资产                     25,460,296.78            30,404,266.99
     营业收入                   29,026,871.54            31,805,832.32
     营业利润                    -5,708,481.26          -10,411,402.58
     净利润                      -4,943,970.21              -8,996,377.3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73,867.70               9,674,489.38
     金流量净额

    上述数据已经数字政通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并出具编号为“大华审字[2012]523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三)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及解决措施

       本次出售汉王智通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公司不存

在为汉王智通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等事项。截止 2012 年 10 月 31

日,汉王智通欠公司借款人民币 23,883,011.42 元,欠公司全资子公

司汉王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22,620,638.40 元。上述欠款尚需在

交割时由交易各方共同确认并签署补充协议逐步偿还。上述欠款短期

内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协议主要内容

    本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在

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张开春等 4 名自然人为北京汉王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丙方”或“管理团队”)。

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张开春先生,公司总经理,50 岁,毕业于解放军通讯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8 年至 2001 年任乌鲁木齐汉王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至 2012 年 1 月任汉王科技副总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任汉王智通总经理。
    工作业绩:拥有丰富的销售及管理经验。

    任子兴先生,公司副总经理,37 岁,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电子信息专业,本科学历。2000 年 10 月加入汉王科技,2010 年 11

月转入汉王智通。2000 年 10 月至 2003 年 11 月,主要从事智能交通

领域产品研发工作,2003 年 12 月至今,整体负责智能交通与智能安

防领域系统集成相关工作。

    工作业绩:任子兴先生在智能交通领域拥有近 10 年的技术和产

品研发经历。负责智能交通产品通讯部分开发,提出智能交通车牌识

别产品模块化(采用 DSP 嵌入式一体化)理念,并先后推出多款实用

于国内复杂交通环境下的产品----汉王眼(车牌识别产品名称),为

汉王科技在国内引领智能交通车牌识别产品做出一定贡献。

    晏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35 岁,毕业于中国舰船研究院计算

机专业,硕士研究生。2002 年至 2010 年 11 月任汉王科技智能交通

研发部总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任汉王智通副总经理兼研发部经理

一职。

    工作业绩:晏峰先生在智能交通领域和视频识别分析领域拥有近

10 年的研发经验,2007 至今主管技术工作,主持和领导了嵌入式智

能高清系列产品的开发、设计工作,在国内业界最先推出了具有完全

自主知识产权的 140 万、200 万像素智能高清、500 万像素双核智能

高清视频分析与识别系列嵌入式产品。产品一经推出就得到了智能交

通和公安行业内用户的广泛好评,并先后在山东、云南、内蒙古、江

苏等地得到应用。
    杨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52 岁,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

专业,硕士研究生。1982 年至 2000 年历任武汉军区司令部参谋、总

参某部正团职专职干部等职。2001 至 2004 年任汉王科技应用集成事

业部业务主管、副总经理;2005-2010 年任汉王科技智能交通事业部

销售总监、副总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任汉王智通副总经理兼安防

业务部经理。

    工作业绩:主要负责智能交通行业销售及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对市场销售理解深刻,善于把握人脉关系;熟悉业内公司及产品,熟

知所属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及业务规则。

    为方便起见,甲乙丙三方合称为“三方”或“各方”,单称为一

方”。

    (一)股权转让方案

    三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权转让的交易结构是甲方分别向乙丙方

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90%及 10%的股权。其中,乙方分二次受让甲

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90%股权。

    甲方分二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 90%股权的具体步骤是:

(1)首次转让:甲方根据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

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70%的股权;(2)二次转让:甲方根据转让协议约

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20%的股权。

    本交易完成后甲方不再是目标公司股东。本交易最终完成后目标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
                   张开春                        7%
                    杨威                         1%

                    晏峰                         1%
                   任子兴                        1%
                    合计                        100%

    (二) 股权转让价格

    三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并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乙方支

付给甲方人民币 8,120 万元用于购买目标公司 70%的股权,支付给甲

方人民币 2,320 万元用于购买目标公司 20%的股权,丙方支付给甲方

人民币 1,160 万元用于购买目标公司 10%的股权。

    (三) 标的股权受让款支付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首次股权受让款分二期支付。

    1、首次股权受让款支付时间及首次交割日目标公司股权结构:

    首次股权转让的首期股权受让款支付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25 日

前,即乙方在此日期前或不迟于该日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付 70%

股权转让款总额的 60%,即人民币 4,872 万元首期股权受让款;丙方

各自依照附件一所示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付合计人民币 1,160

万元全部股权受让款,其中 2012 年 12 月 25 日前汇付 600 万,其余

560 万股权转让款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汇付。

    首次股权转让的第二期股权受让款支付时间为目标公司完成首

次标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在此日
期前或不迟于该日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付 70%股权转让款总额的

40%,即人民币 3,248 万元第二期股权受让款。

   首次交割日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0%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张开春                       7%
                    杨威                        1%
                    晏峰                        1%

                   任子兴                       1%
                    合计                       100%

    2、二次股权受让款支付时间及二次交割日目标公司股权结构

    在满足二次股权交割条件的情况下,二次股权受让款支付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即乙方在此日期前或不迟于该日向甲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汇付 20%目标公司股权对应的价款即人民币 2,320 万元第二

次股权受让款。

    二次交割日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

                   张开春                        7%

                    杨威                         1%

                    晏峰                         1%

                   任子兴                        1%

                    合计                        100%
    (四) 过渡期损益

    若乙方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即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二次

股权转让款,则甲方同意将其在过渡期(首次交割日至二次交割日

的期间)内持有的 20%目标公司股权对应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乙方。

    (五) 丙方业绩承诺、激励及股份收购条款

    各方同意,甲方将协助和促使,丙方承诺其作为目标公司管理团

队将保证目标公司在下列年度实现下述表格中对应的承诺净利润额

(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如目标公司在下列年度实现下述表格中

对应的承诺净利润的,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乙

方将收购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

        年度        承诺净利润(万元人民币)       增长率( %)

       2013 年    2,000                        -
       2014 年    3,000                        50%
       2015 年    3,600                        20%
       2016 年    4,320                        20%
       2017 年    5,184                        20%

    乙方承诺,若甲方协助和促使丙方,使目标公司实现前述承诺净

利润的,乙方将向甲方额外支付一定金额的股权转让价款(以下简称

“追加转让价款”),用于对丙方进行激励,具体内容如下:

    若目标公司在 2013 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2,000 万元,则乙方

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前另行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200 万元;

    若目标公司在 2014 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3,000 万元,则乙方

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前另行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200 万元。
    各方同意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具体约定追加转让价款的使用范

围、用途等相关事项。

    丙方同意,在承诺净利润目标实现之前,不主张任何分红权益。

    乙方和丙方同意,若目标公司在相应年度实现承诺净利润表格中

所载的承诺净利润,则乙方同意分四次收购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10%

的股权。每次收购时,丙方各自然人须按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数

额等比例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具体收购时间表和方案如下:
                                                       收购丙方持
                                                       有的目标公   股权收购交
              收购时间          估值基础     PE 倍数
                                                       司股权的比     易价格
                                                           例
 第一次   2015 年 4 月 30 日
                                3,000 万元    10 倍        2%        600 万元
                 前
 第二次   2016 年 4 月 30 日
                                3,600 万元    10 倍        2%        720 万元
                 前
 第三次   2017 年 4 月 30 日
                                4,320 万元    10 倍        3%       1,296 万元
                 前
 第四次   2018 年 4 月 30 日                                        1,555.2 万
                                5,184 万元    10 倍        3%
                 前                                                     元

                                                                    4,171.2 万
                         合计                             10%
                                                                        元

    (六) 丙方股份收购调整条款

    若某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本协议承诺净利润表格中所载

的该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则股份收购时间依次顺延至完全实现承诺净

利润后的年度。为避免任何歧义,举例如下:假设 2015 年度目标公

司未能实现人民币 3,600 万元的承诺净利润,则收购时间表和方案表

格中规定的第二次股份收购及后续股份收购的时间、比例、价格均依
次顺延一年,若 2016 年度能够完成人民币 3,600 万元的净利润,则

乙方于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启动第二次收购,以人民币 720 万元的价

格收购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2%的股份。

    若目标公司 2013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则本

协议收购时间表和方案表格中的股权收购时间表和方案即告失效,乙

方自此有权拒绝收购丙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份。

    2014 年至 2017 年度期间,若某年目标公司出现亏损,则第二年

需要实现的承诺净利润为前一年承诺净利润加已出现的亏损额。为避

免任何歧义,举例如下:假设 2015 年度目标公司亏损人民币 100 万

元,则目标公司 2016 年度需要实现的承诺净利润为人民币 3,700 万

元,乙方才同意于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启动第二次收购,以人民币

720 万元收购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2%的股份。

    为充分保证丙方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为目标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及更好地根据具体情况评估丙方所持股权的价值,乙方及丙方同意,

在实现 2013 年、2014 年承诺净利润的情况下,2015 年 4 月 30 日前

乙丙双方可以启动一次价格调整机制,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协议

股权收购时间表和方案表格中规定的具体数额进行优化调整,并另行

确定乙方对丙方股权的收购价格。

    (七) 相关财务及业务事项

    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就目标公司对甲方的应付款、其他应付

款及目标公司对甲方的应收款项、目标公司应收款的坏账处理等事

项,甲方与目标公司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八) 甲乙双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1、甲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除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向乙

方书面披露的情况外,甲方向乙方作出下述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

    在乙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甲方在制作、谈判和

签署本交易文件以及本交易文件在履行的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

各项文件、资料及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公司权力和权限,其签署本协议所

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

有效取得。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i)违反甲方现行有效的组织性文件,

或(ii) 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iii)违反以甲方为一方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同或协议,或(iv)导致甲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安排下的合同对

方可以主张解除其义务或获得其它权利主张。

    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权,且未在该等股权上设臵任何权利负担。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无任何关于增加、转让、回购目

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未履行的承诺或义务。

    目标公司一贯在所有方面遵守中国法律,且已经获得了以其目前

进行业务的方式继续有效地进行其现在正从事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

所有授权、批准、许可、登记和备案,不存在任何未决的诉讼、仲裁

和行政处罚。
    对于目标公司截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的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财务报表中所列的全部资产,目标公司拥有全部的权利和权益,

有权依法使用、处臵该等资产,且该等全部资产上没有设臵任何权利

负担。

    目标公司已经向乙方披露了完整、准确的业务知识产权清单,合

法拥有该等业务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和权益,且不存在任何权利负

担。

    目标公司已依相关法律规制的要求为其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包

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

及外来从业人员综合险)和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目标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或欠税的情形。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资不抵债及其它导致需要解散或清算的情

形,也不存在任何解散或清算的程序。

    甲方已经向乙丙方披露了任何目标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或一方

的,或针对标的股权、目标公司或其任何资产的正在进行的或未决的

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首次交割日,甲方应确保目标公司作为持续经

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现有业务,其性质、业务范围

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应采用符合本协议签署日

期前应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在不影响前述约定的普遍性的情况下,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首次

交割日,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同意目标公司进行下

述的任何事宜:

    增加、分拆、减少、重组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注册资本或授予任

何主体认购其注册资本的期权或认购权,或就此作出任何承诺;

    向甲方派发或支付股息;

    向任何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但单纯以财务收益为目的或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投资业务除外);

    在经批准的年度贷款计划之外借入任何款项,或在任何资产上设

臵任何权利负担,或在主营业务之外向任何主体提供借款;

    与其关联方未按市场价格或合理成本加利润的定价原则订立协

议或安排,或为现有经营范围所列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订立任何协议

或安排;

    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订立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或等

值的另一种货币款额)的合同或协议;

    在正常业务之外,收购或处臵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或

等值的另一种货币款额)的业务或资产;

    订立会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合同、安排或交易;

    终止或实质性修订与目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

等相关安排;

    终止或实质性修订业务合同。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修改或终止以其名义签

署的、实际由目标公司履行的任何业务合同,直至该等业务合同履行

完毕或合同期限届满。

    同意自首次交割日之日起四年内,目标公司无偿使用其正在使用

的甲方拥有或有权使用的知识产权及“汉王智通”字号。四年期满,

如目标公司仍需继续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则需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甲

方与目标公司届时就许可使用费事宜另行商议。

    促使目标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履行其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劳

动合同。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年内,甲方不从事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从事

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应与目标公司另行签署不竞争协议。

    对目标公司于首次交割前已经存在、但在交割后发生、且甲方知

道或应该知道、但并未在首次交割前向乙方书面披露的侵权或违法违

规行为给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乙方所遭

受的损失。

   2、乙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

规定。

    乙方向甲方、目标公司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公司权力和权限,其签署本协议所

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

有效取得。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i)违反乙方现行有效的组织性文件,

或(ii) 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iii)违反以乙方为一方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同或协议,或(iv)导致乙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安排下的合同对

方可以主张解除其义务或获得其它权利主张。

    乙方承诺,如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任何情况,使其任何陈

述与保证在任何方面变为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应立即书面通

知甲方和目标公司。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受让目标股权。在乙方不受让甲

方二次转让之目标公司 20%股权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该标的股权转

让与第三方。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使用甲方知识产权期间,应促

使目标公司以合理的谨慎,维护甲方知识产权。因乙方或目标公司的

行为给甲方知识产权造成负面影响,乙方应给与甲方合理的补偿。

   3、丙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丙方向甲方、乙方、目标公司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i) 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ii)违反

以丙方为一方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或(iii)导致丙方已经
签署的协议或安排下的合同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其义务或获得其它权

利主张。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配合甲乙双方完成本交易。

    (九) 本协议生效条件

    三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经其各自的内部权力机构批准且加盖公司印章、丙方列示于本协

议附件一的所有自然人签字后生效。

    (十)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所作出

的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促使目标公司完成与

本交易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按甲方已收到的转让价款总额的 10%计算,且乙方有权

解除合同。

    乙方或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受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乙方未在 2012 年 12 月 25 日前向甲方支付

首次股权转让的首期标的股权受让价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次股

权转让的首期标的股权受让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首次股权转让的第二期标的股

权受让价款或第二次股权受让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额的万

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二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如一方因对方违约遭受任何合理的开

支、费用、责任或损失,则违约方应就任何该等开支、费用、责任或
损失进行赔偿并使非违约方不受损害。对于由于非违约方自身过错、

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或其

扩大部分,就该等损失,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三方同意,目标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

因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发生变更。目标公司将继续履行其与员工已签署

的劳动合同。该等员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目标公司。

    由于目标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要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汉王制造有

限公司进行生产加工,双方依据合同进行结算。本次交易完成后,目

标公司与汉王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合作关系将保持延续,可能产生日

常性关联交易。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主要基于整合公司主营业务、改善公司

现金流之目的。

    由于汉王智通的相关业务属于面对智能交通及安防领域的特定

行业,其产品、面对的客户及业务模式不同于公司其他业务。汉王智

通自 2010 年 11 月成立至今,其人员、资产及业务均相对独立。对该

公司股权进行出售不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如果生效,将使公司 2012 年度合并报表损益

增加约 8000 万元人民币(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并可能影响公司此
前作出的对 2012 年度的盈利预测。

    上述 8000 万元由以下部分构成:

    1、母公司确认交易时的投资收益:交易收入减交易成本 6080 万;

    2、前期权益法确认的亏损,在交易时转为投资收益约 2038 万;

    3、前期母公司对汉王智通出售无形资产摊余价值约 1700 万,交

易时确认收益实现;

    4、扣减交易对所得税的影响约 1230 万;

    5、扣减汉王智通前期欠公司及汉王制造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计提坏账准备约 600 万。



    七、风险提示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尚需公司及数字政通各自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于近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此事,并将根据项目后

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