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4-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作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
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
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补充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汉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补充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所持股份为 121,099,99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61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所持股
份为 446,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7%。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所持股份为 121,546,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6.7703%。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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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丽子
柳思佳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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