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13-10-29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5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2010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24日期间发布的定期报告,及2011年6月
2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已就公司与中华书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华书局”)著作权纠纷事项及其进展事宜进行了披露。现
就该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与中华书局涉诉情况介绍
2008年7月25日,公司与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学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到2010年7月25日终止。根据
上述协议约定,国学公司将其自行开发制作的两款国学电子出版物《国学备
览》和《国学备要》授权公司预装到汉王电纸书中。
2009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华
书局起诉公司,称公司汉王电纸书国学版四个型号的产品中预装的“二十五
史”侵犯了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五史”的著作权,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
失总计达4,465,020元。
由于中华书局认为公司涉嫌侵权的“点校版二十五史”包含在由国学公司
授权公司使用的《国学备要》中,因此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后,于2010年1月11
日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追加国学公司为本案诉讼第三人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
证据。公司属于无过错的善意使用人,但仍谨慎地按照中华书局诉讼请求赔
偿金额于2009年度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同时公司停止在电纸书中预装《国
学备要》。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海民初字第9787
号、9788号、9789号、979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中华书局全部
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4日,中华书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
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中华书局在原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1)一中民终字第6392
号、6393号、6395号、639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
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中华书局的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并作出终
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华书
局负担。据此,公司于2011年半年度冲回原计提的预计负债共计4,465,020
元。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高民
申字第 4012 号、第 4013 号、第 4014 号、第 4015 号《受理通知书》。根据
《受理通知书》,中华书局作为申请再审人因其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 6392 号、
6393 号、6395 号、6396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书局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其再审申请请求为撤销原判决,
改判支持中华书局在原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 6392 号、6393
号、6395 号、6396 号《民事判决书》属于终审已生效判决。公司认为,上述
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在该涉诉案件中,公司属于无过错的善意使用人,鉴于上述诉讼事项的
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拟仍按中华书局诉讼请求赔偿金
额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共计4,465,020元,影响本期利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书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4 份;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3)高民申字第 4012 号;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3)高民申字第 4013 号;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3)高民申字第 4014 号;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3)高民申字第 4015 号。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