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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王科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1-0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 股 东 及股 东代 理 人所 持 股 份为 94,459,454 股 , 占公 司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44.1187%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
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高照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一三年 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