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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王科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8-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4 年 8 月 1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
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
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所持股份为 95,823,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755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9 人,所持股份为 172,71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7%。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7 人,所
持股份为 95,996,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365%。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14,206 股赞成,0 股弃权,81,9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146%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849,906 股赞成,0 股弃权,146,2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47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高照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