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5 年 4 月 7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2015 年 4 月 9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汉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等资料并现场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所持股份为 89,623,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1.859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所持股份为 18,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所 持股份为 89,641,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83%。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3.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5.审议《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7.审议公司董事 2014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8.审议《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9.审议公司监事 2014 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 关于提名刘迎建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2 关于提名姚刚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3 关于提名徐冬坚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4 关于提名蒋磊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5 关于提名朱德永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6 关于提名刘秋童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7 关于提名鲁桂华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8 关于提名王璞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9 关于提名张利国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1 关于提名王超英女士担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1.2 关于提名江婧女士担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2、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3、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0 股弃权,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周思丞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