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8-11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7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4 日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15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8 月 9 日至 2015 年 8 月 10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至
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公司四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5 号楼
汉王大厦)
5、会议主持人:刘迎建董事长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87,289,1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69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87,275,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0.76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逐项审议、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2,625,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刘迎建先生、徐冬青女士、徐冬坚
先生、李志峰先生、张学军先生、张健先生、王红岗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2,625,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刘迎建先生、徐冬青女士、徐冬坚
先生、李志峰先生、张学军先生、张健先生、王红岗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 87,289,1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的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6,33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1、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