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委托贷款的公告2016-08-19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8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30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
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控
股子公司北京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智远”)提供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期
限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可循环办理),资金使用费用不低于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内签署相关协议,
本次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委托贷款情况概述
公司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控股子公司汉王智远提供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一)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5 号楼 3 层 356 室
3、法定代表人:刘迎建
4、注册资本:2222 万元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时间:2014 年 01 月 14 日
7、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
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
计算机系统集成;产品设计。
8、股权结构和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 万元 90%
北京智远健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2 万元 10%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资产总额 55,246,814.71
负债总额 15,613,198.87
净资产 39,633,615.84
营业收入 75,461,295.32
净利润 10,243,082.17
注:上表所列为 2015 年已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10、与公司关联关系:
汉王智远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股东之一的北京智
远健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远健坤”)是为
实施《北京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层持股实施方案》而设立的员
工持股平台,公司高管张健先生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总裁刘昌平先
生持有智远健坤出资份额,公司与智远健坤之间构成关联关系。汉王
智远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成立的控股子公司。
11、上一会计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汉王智远提供财务资助。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其他股东情况
1、名称:北京智远健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5 号楼 355 室
3、普通合伙人:张健
4、出资份额:555 万元
5、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成立时间:2014 年 08 月 05 日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三)其他股东义务
智远健坤虽未按出资比例履行提供财务资助的义务,但其普通合
伙人张健先生承诺就本次委托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以确保公
司利益不受损害。
三、委托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委托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在
有效期内可循环办理)。
(二)期限:首笔借款实际发放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借款用途:用于日常运营。
(四)委托贷款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委托贷款协议
约定结算。
(五)担保:由张健先生对本次委托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四、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内签署相关协议。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汉王智远提供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委托贷款,可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及建立金融信用。汉王智远目前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
的偿债能力,且张健先生承诺就本次委托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该项委托贷款的风险是可控的。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 2016 年 8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向汉王智远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本
次委托贷款事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
有助于推动汉王智远经营业务的发展。同时,公司高管张健先生承诺
就本次委托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
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其他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子公司)未对外提供其他财务
资助(不含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的情形。
2、公司承诺:在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
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1、《汉王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汉王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