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2020 年 3 月 28 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汉 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20 年 5 月 13 日 , 公 司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汉 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 2020 年 5 月 13 日 , 公 司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汉 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 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2020 年 5 月 27 日 , 公 司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汉 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 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2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通过《关于提议 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召开股东大会。 2020 年 5 月 13 日 , 公 司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3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四楼会议室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5 号楼汉王大厦)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刘迎建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 年 6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6 月 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80,538,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162%。 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012,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34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4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 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1. 《2019 年年 度 报 告 及 摘 80,664,051 99.5698% 342,500 0.4228% 6,000 0.0074% 要》 2. 《2019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 80,694,851 99.6078% 311,700 0.3848% 6,000 0.0074% 告》 3. 《2019 年度 财 务 决 算 报 80,694,851 99.6078% 311,700 0.3848% 6,000 0.0074% 告》 4. 《2020 年度 财 务 预 算 报 80,694,851 99.6078% 311,700 0.3848% 6,000 0.0074% 告》 5.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 80,653,651 99.5570% 352,900 0.4356% 6,000 0.0074% 股本预案》 6. 关于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 80,694,851 99.6078% 311,700 0.3848% 6,000 0.0074% 议案 7. 公 司 董 事 2019 年 度 薪 80,590,351 99.4788% 416,200 0.5137% 6,000 0.0074% 5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酬(或津贴) 的议案 8. 关 于 公 司 向 金融机构申请 集团综合授信 并对部分控股 80,654,851 99.5585% 351,700 0.4341% 6,000 0.0074% 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9. 关 于 修 订 《董事会议事 规则》、《股 80,694,851 99.6078% 311,700 0.3848% 6,000 0.0074% 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10. 《2019 年 度监事会工作 80,664,051 99.5698% 342,500 0.4228% 6,000 0.0074% 报告》 11. 公 司 监 事 2019 年 度 薪 80,558,351 99.4393% 448,200 0.5532% 6,000 0.0074% 酬(津贴) 12. 关 于 修 订 《监事会议事 80,664,051 99.5698% 342,500 0.4228% 6,000 0.0074% 规则》的议案 13. 关 于 公 司 符合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条 80,690,051 99.6019% 322,300 0.3978% 200 0.0002% 件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14.01 发 行 股 票种类和面值 80,624,351 99.5208% 388,000 0.4789% 200 0.0002% 6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14.02 发 行 方 式及发行时间 80,624,351 99.5208% 388,000 0.4789% 200 0.0002% 14.03 发 行 对 象及认购方式 80,624,351 99.5208% 388,000 0.4789% 200 0.0002% 14.04 定 价 基 准日和发行价 80,624,351 99.5208% 388,000 0.4789% 200 0.0002% 格 14.05 发 行 数 量 80,688,851 99.6004% 323,500 0.3993% 200 0.0002% 14.06 限售期 80,624,351 99.5208% 388,000 0.4789% 200 0.0002% 14.07 上 市 地 点 80,688,851 99.6004% 323,500 0.3993% 200 0.0002% 14.08 募 集 资 金金额及用途 80,624,351 99.5208% 388,000 0.4789% 200 0.0002% 14.09 滚 存 未 分配利润的安 80,653,651 99.5570% 358,700 0.4428% 200 0.0002% 排 14.10 发 行 决 议有效期 80,693,651 99.6064% 318,700 0.3934% 200 0.0002% 15. 关 于 公 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80,624,351 99.5208% 388,000 0.4789% 200 0.0002% 议案 16. 关 于 公 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 80,624,351 99.5208% 388,000 0.4789% 200 0.0002% 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17. 关 于 本 次 非公开发行 A 80,624,351 99.5208% 312,500 0.3857% 75,700 0.0934% 7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 回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 18. 关 于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 2020 年 -2022 年)股东 80,693,651 99.6064% 237,400 0.2930% 81,500 0.1006% 回报规划的议 案 19. 关 于 公 司 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 80,693,651 99.6064% 237,400 0.2930% 81,500 0.1006% 情况报告的说 明的议案 20. 关 于 修 订 《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的议 80,693,651 99.6064% 237,400 0.2930% 81,500 0.1006% 案 21. 关 于 提 请 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 会授权人士办 80,693,651 99.6064% 237,400 0.2930% 81,500 0.1006% 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以上 13-21 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中小投资者关于上述议案的投票情况如下: 8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有表决权中 表决权中小投 表决权中小投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小投资者股 资者股份总数 资者股份总数 份总数的比 的比例(%) 的比例(%) 例(%) 5.《2019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 510,000 58.6949% 352,900 40.6146% 6,000 0.6905% 股本预案》 8.关于公司向 金融机构申请 集团综合授信 并对部分控股 511,200 58.8330% 351,700 40.4765% 6,000 0.6905% 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13. 关 于 公 司 符合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条 546,400 62.8841% 322,300 37.0929% 200 0.0230% 件的议案 14. 审 议 关 于 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 14.01 发 行 股 票种类和面值 480,700 55.3228% 388,000 44.6542% 200 0.0230% 14.02 发 行 方 式及发行时间 480,700 55.3228% 388,000 44.6542% 200 0.0230% 14.03 发 行 对 象及认购方式 480,700 55.3228% 388,000 44.6542% 200 0.0230% 14.04 定 价 基 准日和发行价 480,700 55.3228% 388,000 44.6542% 200 0.0230% 格 14.05 发 行 数 量 545,200 62.7460% 323,500 37.2310% 200 0.0230% 9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有表决权中 表决权中小投 表决权中小投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小投资者股 资者股份总数 资者股份总数 份总数的比 的比例(%) 的比例(%) 例(%) 14.06 限售期 480,700 55.3228% 388,000 44.6542% 200 0.0230% 14.07 上 市 地 点 545,200 62.7460% 323,500 37.2310% 200 0.0230% 14.08 募 集 资 金金额及用途 480,700 55.3228% 388,000 44.6542% 200 0.0230% 14.09 滚 存 未 分配利润的安 510,000 58.6949% 358,700 41.2821% 200 0.0230% 排 14.10 发 行 决 议有效期 550,000 63.2984% 318,700 36.6786% 200 0.0230% 15. 关 于 公 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480,700 55.3228% 388,000 44.6542% 200 0.0230% 议案 16. 关 于 公 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 480,700 55.3228% 388,000 44.6542% 200 0.0230% 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17. 关 于 本 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 480,700 55.3228% 312,500 35.9650% 75,700 8.7122% 回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 18. 关 于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550,000 63.2984% 237,400 27.3219% 81,500 9.3797% ( 2020 年 10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有表决权中 表决权中小投 表决权中小投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小投资者股 资者股份总数 资者股份总数 份总数的比 的比例(%) 的比例(%) 例(%) -2022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19. 关 于 公 司 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 550,000 63.2984% 237,400 27.3219% 81,500 9.3797% 情况报告的说 明的议案 20. 关 于 修 订 《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的议 550,000 63.2984% 237,400 27.3219% 81,500 9.3797% 案 21. 关 于 提 请 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 会授权人士办 550,000 63.2984% 237,400 27.3219% 81,500 9.3797% 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张 烁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