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汉王科技公司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汉王科技公司截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 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汉王科技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 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专项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