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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王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4-14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王科技”)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北京汉王容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容笔”)于2022

年4月11日收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及(2022)

鲁1102民初2581号《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

    上述材料显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三三智能科

技(日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三三智能”)与汉王容笔的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

产保全并向公司及汉王容笔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9月,汉王容笔与原告签订《产品供需合作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及《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就汉王容笔向原告采购“PVDF压

电薄膜超声传感器”相关事宜进行约定。2021年12月,因商业原因,汉王

容笔告知原告,上述采购项目作废。

    三三智能认为其为履行合同已投入相应物力、财力及人力,汉王容笔
应对其投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汉王容笔系汉王科技全资子公司,在不

能证明两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下,汉王科技应当对汉王容笔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被告汉王容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355968.3元。

    2、被告汉王容笔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10355968.3元为基数,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

全部赔偿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3、被告汉王科技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为

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另,三三智能作为申请人就其上述诉讼请求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

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汉王容笔及汉王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内

款项共计1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人已经清

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汉王容笔未收到银行

账户被冻结信息。

    (三)开庭时间

    《开庭传票》显示,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

    二、涉诉事件背景情况说明

    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运营,并以守法经营为准则,尊重商业契约精神,

汉王容笔将在合理诉请范围内承担应承担之责任与义务;本次涉诉纠纷系

汉王容笔与某大厂(原需求方)相关项目合作过程中,原需求方因其自身
原因主动终止项目引发,属客观商业原因;汉王容笔也正在依据法律法规

及商业事实向原需求方寻求补偿路径,争取相关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

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其他诉讼或仲裁情况

公司已于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原告诉讼请求及其申请诉讼保全的金额约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

产的0.46%,占比较低,本次诉讼涉及的冻结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密切关注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

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