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对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
3.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
的公告》(以下简称《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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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
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取消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提案》的议案,取消原已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集团综合授信并对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14:3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北
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5 号楼汉王大厦)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迎建主
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和《取
消部分议案的公告》中公告的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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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80,059,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504%。
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取消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集团综合授信并对部分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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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02,251 99.6561 277,100 0.3439 0 0
2.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16,351 99.6736 263,000 0.3264 0 0
3.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16,351 99.6736 263,000 0.3264 0 0
4. 《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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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02,251 99.6561 277,100 0.3439 0 0
5. 《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16,351 99.6736 263,000 0.3264 0 0
中小投资者 256,900 49.4133 263,000 50.5867 0 0
6. 《关于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02,251 99.6561 277,100 0.3439 0 0
中小投资者 242,800 46.7013 277,100 53.2987 0 0
7.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或津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02,251 99.6561 277,100 0.3439 0 0
中小投资者 242,800 46.7013 277,100 53.2987 0 0
8. 《关于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
普通股合计 80,302,251 99.6561 277,100 0.3439 0 0
9. 《关于审议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或津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02,251 99.6561 277,100 0.3439 0 0
中小投资者 242,800 46.7013 277,100 53.2987 0 0
10. 《关于审议关于新增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增加实施
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16,351 99.6736 263,000 0.3264 0 0
中小投资者 256,900 49.4133 263,000 50.5867 0 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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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高 照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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