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6-15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5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1911 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
投资者共计发行 27,465,354 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20.73 元/股。本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69,356,788.4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60,977,450.3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
XYZH/2020BJAA8005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增加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和《关于新增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暨增加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
投项目的议案》,新增全资子公司北京汉王影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汉王影研”)、深圳汉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汉王科技”)、
北京汉王国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国粹”)、控股子公司
深圳汉王友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友基”)作为募投项目的实
施主体。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开立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1 北 京 汉 王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110942347410702 新一代自然语言认知技
影 研 科 技 限公司北京分行 术与文本大数据开放平
有限公司 朝阳门支行 台及应用系统
2 深 圳 汉 王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755958249010818 新一代神经网络图像视
科 技 有 限 限公司深圳分行 频与人形行为分析平台
公司 及企业端应用项目、升
级笔触控技术的核心芯
片及笔交互智能数字产
品解决方案
3 北 京 汉 王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635179393 升级笔触控技术的核心
国 粹 科 技 份有限公司北京 芯片及笔交互智能数字
有 限 责 任 分行 产品解决方案
公司
4 深 圳 汉 王 星展银行(中国) 30020214588 升级笔触控技术的核心
友 基 科 技 有限公司深圳分 芯片及笔交互智能数字
有限公司 行 产品解决方案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全资
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
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一次性或者十二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公司全资
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
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
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
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
形的,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公司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
的,公司同意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照保荐机构指令
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
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2022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保荐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