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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王科技:汉王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年6月)2022-06-17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不得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
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
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
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
通知公司证券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由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
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有权对本办法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
     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
表决。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
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证券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管理证
件;
       (五)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六)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证券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调查,
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
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
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 证券部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审查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证券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
备案管理部门。证券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
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
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便积极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
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财务部应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
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
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
务部与公司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
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
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
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后,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交易所并在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及时告知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
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
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
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