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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王科技:关于汉王科技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说明2023-03-25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说明




索引                                          页码
专项说明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1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街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8号 富 华 大 厦 A座 9层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
                   ShineWing                    No. 8, Chaoyangm en Bei daj ie,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 R. C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XYZH/2023BJAA8F0020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
2022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
报表附注,并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了XYZH/2023BJAA8B0066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相关规定,汉王科技编制了后附的汉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按照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合规性、真
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汉王科技的责任。


    我们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汉王科技2022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
查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
致。


    为了更好地理解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2022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上市公司名称: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140,051.35                         161,326.12
                                                            3,601.67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3,310.27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2.57%                              2.05%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销售材料收入、提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                   供劳务收入、经营                    销售材料收入、提供
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                    租赁收入、场租收                    劳务收入、经营租赁
                                                           3,601.67
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                    入、电费收入、管           3,310.27 收入、代收电费收入、
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理费收入、物业收                    废品收入
                                                                    入、其他收入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
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
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
                                                                                       -
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
租赁业务除外。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
的收入。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
的收入。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
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3,601.67   —          3,310.27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
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
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
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
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36,449.68   —        158,015.85    —



企业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