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前赎回“太极转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前赎回“太极转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太极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 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太极转债”。 独立董事:王璞、商有光、李华 2023年3月24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