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翼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7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艳梅
易庆国
王 平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