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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翼科技: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监事离任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的公告2019-01-04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辞职
                                      及监事离任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9           证券简称:卓翼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6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监事离任三年内
                 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翼科技”或“公司”)于近日
收到公司董事曾兆豪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曾兆豪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其担
任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在公司任职。截止本公告日,
曾兆豪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62,500 股。此次,曾兆豪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曾兆
豪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卢和忠先生具有多年丰富的企
业管理及公司治理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能力,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条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查并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卢和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
次选举董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卢和忠先生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2018 年 5
月 16 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
司总裁助理职务。卢和忠先生自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至今未买卖公司股票,不违反
其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辞职
                                    及监事离任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告。
    卢和忠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后,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卢和忠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辞职
                                      及监事离任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附件:卢和忠先生简历


    卢和忠,中国国籍,男,1968 年生,本科学历,曾任江西赣南炼锡厂助理
工程师,深圳市北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深圳市虹视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总监,富士康科技集团人力资源副理,2011 年 2 月至今任深圳市卓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分管公司人力资源、流程及 IT 等工作。
    截至公告日,卢和忠先生因参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487,500 股。卢和忠先生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
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