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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翼科技:《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13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ZOWEE TECHNOLOGY CO., LTD




                             投资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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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
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公司投资行为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主要是指为改进
设备、追加流动资金和购建固定资产等实施的投资;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获
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
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购买、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
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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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
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公司开展境外投资,须遵守国
家制定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
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和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和重大投资项目牵头部门,其
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汇总、上报投资项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审核投资立项、投资可行性等材料;
     (四)组织编制和下达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计,负责投资计划执
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参与投后管理、负责项目退出
工作,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资料的管理及备案工作;
     (六)参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年度投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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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指导和监督各子公司投资管理工作;
     (八)与外部专业机构沟通联系,获取相关专业意见及专项支持;
     (九)与投资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管理部: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参与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
调配工作;负责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的衔接工作;参与投资项目实施的
动态监管、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
     (二)内部审计部:参与投资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负责对投资项目整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
展监督、评价及审计;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投资项目的审议程序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法务部: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的控股(参股)
公司的投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核;负责投资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负责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归档保管。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公司直接、间
接投资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
请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本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含本数)—50%
(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 (含本数)
—50%(不含本数),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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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含本数)—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5%(含本数)—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时;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年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5%(含本数)
—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由股东大会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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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投资交易外的其他投资事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投资事项达到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若标的为公司股
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
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
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
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还需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
规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事项前,应由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资料搜集、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
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原则,确保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产生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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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执行与实施

     第十九条     在对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
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
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实施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
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公司投资管理部
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并应当根据本制
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审批后方能正式生效。公司应授权具体部
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置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
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
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
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金融投资(如股票和债券资产)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
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投资(如股票和债券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管理,必须执
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
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
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不得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人员及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指定相关管理部门对股权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
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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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管理层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
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部直接、间接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企业
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六章    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核销投资项目: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被投资单位经营期限届满;
     (二)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中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合同约定按期收回或核销;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作出收回或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项目:
     (一)被投资单位与公司发展战略不符的;
     (二)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无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原合同中有转让约定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投资的收回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处置投资资产之前,必须对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分析、
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
处置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七章    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三条     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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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
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投资单位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
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
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公司审计部应对被
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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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投资事项涉及财务资助、对外担保或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被投资单位须遵循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四十一条     被投资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
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单位设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就信息披露事宜和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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