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翼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13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ZOWEE TECHNOLOGY CO., 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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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深圳市卓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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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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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
绍或培训;
3、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
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4、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组织
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投资者关系日常工作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邮送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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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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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
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 站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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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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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来访人员实行预约管理。
来访人员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
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部联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来访人员
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来访人员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来访人员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
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来访人员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来访人员签署由深圳
交易所制定的承诺书(附件 1),公司原则上不得任意增减条款,确有需要增减
条款的,应报深圳交易所备案。承诺书签署要求:
(一)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记者等来访人员对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
座谈前,可以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也可以所在公司(或研究所)名义
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二) 来访人员可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事项签署承诺书,
也可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一定期限有效的承诺书仅限于以公司
(或研究所)名义签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接受来访人员采访和调研后做好书面
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与来访人员直接沟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向深圳交
易所报备有关情况,说明双方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时间、地点、沟通内
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来访人员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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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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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诺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
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
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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