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2018-10-29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
定,不涉及实施主体、投资内容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的事项。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