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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2018-10-29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

定,不涉及实施主体、投资内容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的事项。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