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3-14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8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
重组》(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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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
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该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
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
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新合并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合并财务
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根据财会[2019]16 号的有关要求,
公司应当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新要求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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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
公司截止目前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债务重组业务,执行
该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
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新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
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同时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2、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
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3、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
“专项储备”项目。
4、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
“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5、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
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6、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了“专项储备”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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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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