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2019年10月,公司经自查发现2015年12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高
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正常
的审批决策程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且上海新生源违反《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经上海新高峰、上海新生源及上
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未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之前未知悉上述事项,
导致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该等违规担保事项,公司未予以追认,并
将积极主张上述违规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目前,公司已失去对上海新高峰生
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制,公司自2019年10月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无以前年度发生但延
续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
际情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