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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12-26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0-120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

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30

日的《民事判决书》((2020)鄂0192民初1083号),对武汉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与武汉光

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新药孵化”)、

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武汉农商行与光谷新药孵化签订《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光谷新药孵化向武汉农商行借
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年化)5.655%,光谷
新药孵化将其拥有的 H1N1、PRRSV、CSFV 四重检验试剂盒以及一种高
效检测纳米颗粒肾毒性的方法两项专利质押给武汉农商行。同日武汉
农商行与上海新生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海新生源为光谷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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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孵化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为 2,000 万元,保证期
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武汉农商行因与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北

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武汉农商行

认为亚太药业、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

峰”)滥用股东身份与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关联公司与债权人利益,

要求公司、上海新高峰对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合计金额1,999.4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银行

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

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涉及的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

付借款本金19,991,770.8元;

    (2)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

付借款期间的利息3,140.37元;

    (3)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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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

付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自

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4)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对被告武汉

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两项专利(分别为

H1N1、PRRSV、CSFV四重检验试剂盒以及一种高效检测纳米颗粒肾毒

性的方法)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被告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公司将委托律师团队对上述案件积极上

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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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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