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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03-27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信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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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
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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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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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预先披
露程序,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
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
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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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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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
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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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股票的,参照
本条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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