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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3-27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亚太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各项相关工作。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
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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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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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
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做出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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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书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内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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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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