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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安信证券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下半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21-03-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下半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亚太药业(002370)
保荐代表人姓名:叶清文                   联系电话:021-35082189
保荐代表人姓名:戴铭川                   联系电话:021-3508250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叶清文、李天健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0 年下半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1 年 3 月 16 日-2021 年 3 月 19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材料;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
                                                            是
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是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
                                                                          不适用
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
                                                                          不适用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内部审计部门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制度、任职人员名单、内部审计资料
等;
    (2)查阅审计委员会资料,包括人员构成、会议记录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是
(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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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
                                                       是
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是
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 是
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是
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是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是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是
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
                                                                     不适用
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信息披露审批表;
     (2)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材料。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
                                                       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
                                                                     不适用
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的规定;
    (2)查阅公司定期报告,查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
                                                       是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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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是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不适用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
                                                                                 不适用
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
                                                                                 不适用
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查阅可转债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3)查阅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台账;
    (4)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查阅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对账单,走访查看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注: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因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与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开设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募集资
金专户 8508******0384(金额 1,999.49 万元)被冻结。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鄂
0192 民初 1083 号),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受理。该冻结账户系募投项目“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之一,
且冻结金额较小,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提醒公司
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
                                                                    是
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 是
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
                                                                           否
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为 95,258.82 万元,其中“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剂一期、
二期项目”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 万元,预计 2021 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研发平台

                                              3
建设项目”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06.20 万元,预计 2022 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营销
网络建设项目”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5,352.62 万元,预计 2021 年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现
场检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剂一期、二
期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13,011.20 万元,“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49,972.53 万
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5,355.37 万元,募集资金使用未达预计进度。保荐机
构提醒公司关注相关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性,注重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
    (2)与公司财务总监交流;
    (3)查阅公司所处行业的相关政策变化,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是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是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否
注: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2020 年度业绩快报》,202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14,885,287.44 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7.41%,主要系本期不再将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减少所致;营业利润 51,089,379.73 元,较
上年同期增加 102.47%,利润总额 28,398,099.18 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01.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 27,274,987.52 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01.32%,公司本期业绩实现扭亏为盈,主要系公司柯
桥厂区房屋拆迁补偿所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数。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所作出的承诺;
    (2)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否
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大股东履行了相关承诺。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业绩补偿的议
案》。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 号),认定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上海新高峰于 2016 年-2018
年虚增了部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根据告知书的调查结论,公司对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有关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鉴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组标的资产上海
新高峰 2016 年—2018 年业绩未达承诺,公司拟依据《补偿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的约定,要求相关
承诺人(交易对方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 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任军系公司股东,持有公司
10,949,93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4%)进行业绩补偿。
(八)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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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章程、分红规划、相关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
    (2)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大额资金往来凭证及信息披露文件。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
                                                       是
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
                                                                           否
要求予以整改
注:2021 年 2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公
司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上海新高峰 2016 年-2018 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增
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根据告知书的调查结论,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重述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财务报表。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1 年 2 月 26 日,亚太药业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浙处罚字[2021]2 号),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查完毕,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
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亚太药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5 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
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
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
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
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文澜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
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
业收入 10,053.27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6,470.9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351.73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
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1.65%、12.37%和 23.29%。2017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
虚增营业收入 17,608.24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186.0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370.78 万元,分别占
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6.26%、16.96%和 31.08%。2018 年,上海新
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731.65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817.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87.03 万元,
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3.54%、14.73%和 27.70%。上述财务
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


                                             5
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
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上海新高峰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
务造假行为,2017 年 5 月担任公司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尧根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及总经理、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
采取必要及有效的管控,导致亚太药业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上述
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旭幸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参与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何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
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依伊在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黎明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胡宝
坤、时任副总经理王丽云、时任副总经理谭钦水在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时任董事钟婉珍、时任董事平华标、时任独立董事陈枢青、时任独立董事姚先国、时任独立董
事章勇坚、时任独立董事詹金彪、时任独立董事何大安、时任独立董事莫国萍、时任监事成华强、
时任监事赵科学、时任监事王国贤,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
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
    (1)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4)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5)对钟婉珍、平华标、陈枢青、姚先国、章勇坚、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
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任军、陈尧根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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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对任军、陈
尧根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保荐机构郑重提醒广大投资
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2、2020 年度公司实现扭亏为盈,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2020 年度业绩快报》,202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14,885,287.44 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7.41%,主要系本期不再将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减少所致;营业利润 51,089,379.73 元,较
上年同期增加 102.47%,利润总额 28,398,099.18 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01.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 27,274,987.52 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01.32%,公司本期业绩实现扭亏为盈,主要系公司柯
桥厂区房屋拆迁补偿所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数。保荐
机构提醒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升经营业绩,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
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业绩补偿的议案》,因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 号),认定
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上海新高峰于 2016 年-2018 年虚增了部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根据告
知书的调查结论,公司对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有关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
正。鉴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组标的资产上海新高峰 2016 年—2018 年业绩未达承诺,公司
拟依据《补偿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的约定,要求相关承诺人(交易对方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 及
其实际控制人任军,任军系公司股东,持有公司 10,949,93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4%)进行业绩
补偿。


4、可转债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20 年 6 月,公司开设
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8508******0384(金额 1,999.49 万
元)被冻结。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 1,999.49 万元系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因与武
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认为亚太药业、上海新高峰
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滥用股东身份与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关联公司与债
权人利益,要求公司、上海新高峰对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公司已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鄂 0192 民初 1083 号),法院一审判
决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受理。该
冻结账户系募投项目“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之一,且冻结金额较小,未对公司目前
的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提醒公司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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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为 95,258.82 万元,其中“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剂一期、
二期项目”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 万元,预计 2021 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研发平
台建设项目”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06.20 万元,预计 2022 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营
销网络建设项目”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5,352.62 万元,预计 2021 年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
现场检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剂一期、
二期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13,011.20 万元,“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49,972.53
万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5,355.37 万元,募集资金使用未达预计进度。保荐
机构提醒公司关注相关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性,注重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实际控制权及经营稳定性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亚太药业控股股东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亚太房地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及
其配偶钟婉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7,004,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9%,其累计被质押、冻结公
司股份 177,004,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9%,其中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152,60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8.44%,累计被司法冻结公司股份 177,004,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9%,轮候冻结
130,242,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7%。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及其他
司法冻结股份、轮候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保荐机构提醒公
司关注该等事项对公司实际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控股股东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亚太房地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及其配偶钟
婉珍所持公司股份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拍卖或变卖情况如下:
    (1)2021 年 3 月 9 日,亚太房地产持有的亚太药业 4,162,000 股、2,000,000 股股票在浙江省绍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被竞拍成功,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
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2)2021 年 3 月 11 日 10 时起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 10 时止(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陈尧根
持有的亚太药业 2,500 万股股票、钟婉珍持有的亚太药业 1,400 万股股票将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
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变卖,变卖期为 60 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3)2021 年 4 月 12 日 10 时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亚太集团持有公司
的 950 万股、650 万股股票将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4)2021 年 4 月 19 日 10 时起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亚太集团持有的亚
太药业 1,100 万股股票、亚太房地产持有的亚太药业 1,600 万股股票将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
院将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法院账户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
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575/03)进行公开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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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可转债评级下调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上海新世纪资
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亚太药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亚药转债”)的评级
机构,出具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下调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负面”;下调公司公开发行的“亚药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 A-。2021
年 3 月 4 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新世纪评级关于下调浙江亚太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信用等级的公告》,决定将亚太药业主体信用等级由 A-下调至 BBB,评级展望维持负面,
将“亚药转债”信用等级由 A-下调至 BBB。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查阅相关报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可转债上市后,公司股价已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条件,保荐机构提醒公司董事会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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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下半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叶清文              戴铭川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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