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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2021-04-01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6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
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及其子公
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房地产”)、绍兴
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因与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10时至2021年3月9日10时止(延时
的除外)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
“亚太房地产”持有的公司2,000,000股、4,162,000股股份进行公开
拍卖, “亚太房地产”持有的公司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4,16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8%)已于2021年3
月9日被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竞拍成功,具体内容详
见2021年2月6日、2021年3月1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现将本次司
法拍卖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
    一、股份司法拍卖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绍兴市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号之二]、《浙江省绍兴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
    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
号之二]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
06执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9日止在淘宝
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
的“亚太药业”2,000,000股股票(证券代码:002370),2021年3月9
日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6,740,000元最高价竞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亚太药业”2,000,000
股股票(证券代码:002370)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归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2)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
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
号之三]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
06执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9日止在淘宝
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
的“亚太药业”4,162,000股股票(证券代码:002370),2021年3月9
日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13,878,460元最高价竞得,


                                2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亚太药业”4,162,000
股股票(证券代码:002370)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归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2)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
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情况说及风险提示
    1、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拍
卖事项尚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若竞买人后续完成股权过户,公司控
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数量将减少,本次拍卖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拍卖事项的后续进展及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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